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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制度

更新时间  2003-06-07 作者:未名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法制而非人治、代议制、权力分立和制衡、联邦制、文官控制军队。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今天的美国,选举有两种:直接预选和正式选举。两种选举都由政府举办。直接预选(简称预选)是美国人的发明,创始于19世纪40年代,但直到本世纪头20年才得到推广。直接预选是政党内部的选举,即由一个政党的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直接选出(即提名)该党的公职候选人。这是目前各州广泛采用的公职候选人提名的方法。50个州都采用某种形式的预选来提名国会议员、州及地方的某些公职候选人。预选亦用于选举出席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表示选民对寻求某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人的意向,这就是总统预选。正式选举是由一个选区的合格选民用无记名投票从各政党正式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一人担任某项公职。简言之,直接预选是提名政党侯选人的选举;正式选举则是从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担任公职的人。

在美国,竞选是整个选举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竞选又包括政党候选人提名竞选和正式选举竞选。政党候选人提名一般从候选人正式宣布参加预选开始(实际上常常更早些),到候选人由政党正式提名前夕结束。随后是正式选举各党候选人的竞选,直到选举日前一天结束。总统选举的两大党候选人竞选,从9月劳工节正式开始直到11月选举日前一天结束。有关总统竞选的情况,在不同程度上也适用于州长、国会参众议员、州议员、市长和其他州及地方官员选举的竞选。美国重要公职选举,竞选时间之长和耗资之巨,均超过其他西方国家。

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美国宪法根本未提到政党,然而像其他现代国家一样,政党在美国政治中起着重要作用。美国是两党制国家,两大政党控制整个国家政治机构,操纵全国政治生活。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两党制在19世纪30年代初步形成,南北战争以后牢固地树立起来。内战结束以后,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资产阶级政党,控制着美国政治舞台,从未遇到强大的对手。两党不仅控制着联邦政府,也几乎控制着所有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虽然曾经出现过从两大党分裂出的第三党和许多其他政党(即所谓“小党”),但是它们或是昙花一现(如第三党)或虽能长期存在但影响有限(如小党),都不能成为同两大政党分庭抗礼的全国性政治力量。

美国两大党的组织,不同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具有其独特性。在组织上,民主党或共和党可以说不是正常意义上的政党,而是一个极其松散的政治联盟。要成为民主党或共和党的党员,无须申请和履行入党手续,也不要交纳党费。公民在进行选民登记时声明一下并履行登记手续,就成为民主党党员或共和党党员。登记为一个大党的党员,在选举时可以改投另一大党候选人的票,即可以跨党投票。政党对其党员都不能进行纪律制裁。严格地说。选民中只有5%的人可以被认为是政党的党员。

美国政党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权力分散,各级组织都享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政党的正式组织结构是:基层选区、县市委员会、州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委员会。州和县市的党组织都加入全国民主党或全国共和党,但除了选派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外,它们并不受全国委员会或其主席的指示或控制。州和县、市党组织在其日常事务上是自治的独立的单位,各自为政。上级党组织无权免除下级党组织选出的党的官员和党委委员的职务。全国性的党是各州的党的松散联盟,各州的党又是地方党的松散联盟。政党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是由各州的法律规定的,也受政党规章及惯例的影响。有关公职选举的事项,如政党的公职候选人列入选票、公职候选人提名方法和竞选费等,也是由州的法律规定的。由于各州法律、政党规章及惯例的差异,各州的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也有一些不同,但也是大同而小异。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由于种族和性别歧视的存在,许多公民长期以来被剥夺或不能充分享受有这些权利。在美国历史上,受歧视和压迫最深的,首推黑人和印第安人。犹太人也曾长期受歧视。

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产物和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美国多元化社会的反映,是公民参政的一个渠道。它们无所不在,对美国现实政治和政府的对内对外政策都有重要影响。有人甚至说,对各种问题的决策是由政府、政党和利益集团共同作出的。随着政党的削弱,利益集团的作用增加了。因此,要了解美国政治和决策程序,就不可不了解美国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一个持有共同态度、向社会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如果它通过和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一个政治性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大致有以下四种:(1)促进成员的经济利益(物质利益);(2)促进种族的、民族的、妇女的、宗教的利益;(3)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4)实现社区、州、全国或国际的目标。在美国社会,政党和利益集团都是政治力量,都能聚集和使用政治权力,二者都寻求政府的权力。但二者又有区别。政党的目标是通过提名公职候选人赢得选举,上台执政。利益集团不能提名候选人(如果一个集团要在选举中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参加竞选,它就变成一个政党,就要遵守美国政府为控制政党活动所制定的法律),它的目标不是上台执政,而是通过其活动影响政府的政策来维护和促进本集团成员的利益,维护和促进本集团所追求的理想和事业。利益集团也积极参加竞选活动,支持或反对政党的候选人,影响选举结果。但其着眼点在于为影响政策打开通道,不是上台执政。不过实际情况则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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