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源共享 > 学术信息

学术信息

研究资源

教学资源

域外来鸿

联邦司法机构

更新时间  2003-06-07 作者:未名
美国的法院有两个显著特点。一、它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每个州的法院系统。前者根据联邦宪法和国会法律设立,后者则由各州设立。二者各有其管辖权,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二、美国的法院(联邦的和州的),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美国宪法,有权裁决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违宪,以致无效。就联邦法院系统说,虽然各级联邦法院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但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世界上约有60多个国家采用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然而却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的法院能够有效地行使司法审查权。因此,美国的法院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法院系统之一,同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并对二者实行制约,在制定政策方面行使很大的权力。

联邦法院的结构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依其管辖权可分为一般法院和专门法院两类。一般法院,是指根据1789年司法法建立起来的美国最高法院、美国上诉法院(过去称巡回法院)和美国地区法院这三级法院,他们构成了联邦法院系统的骨干。专门法院则是指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法院,如美国权利申诉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美国税收法院等。

如果按法院设立的根据和职能来说,可以把联邦法院分成宪法法院和立法法院两类。宪法法院是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司法条款)设立的,法官任期终身,工资及司法独立性均受该条保护。立法院是根据宪法第一条(立法)条款而设,法院的设立,变更,法官的任期(有年限),工资均由国会决定。三级联邦法院,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都是宪法法院。立法法院目前主要是美国军事上诉法院,美国税收法院,美国权利申述法院和三个领地法院。立法法院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由国会以法律更改或撤消。立法法院与宪法法院更为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为协助一些特定的国会法律的行政管理而设,因此除了司法职能外还兼有某些非司法(如立法和行政)的职能,而后者则仅有司法职能。

美国最高法院:按照宪法,最高法院的管辖权限分为两类:第一审管辖权和上诉审管辖权。最高法院对下列案件或诉讼有第一审管辖权:1。合众国同州之间的诉讼2。两州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3。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大使,公使和领事4。一州控告另一州公民,外国侨民或外国政府的诉讼。上述案件,初第二类即涉及两州或两个以上州之间争执的案件属于最高法院独有的第一审管辖权外,其余三类都是与美国地区法院共有初审管辖权。

美国上诉法院:美国地区法院:美国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1。所有涉及联邦的刑事案件。2。所有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条约且争执金额超过一万美圆的民事诉讼。3。涉及不同州的公民或美国公民与外国侨民之间的争执,且争执金额超过一万美圆的民事案件。4。涉及海事法,海商法的案件。5。涉及破产法的案件。6。涉及某些联邦行政机构裁定的案件7。国会规定由地区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领地法院:目前,美国共有3个领地法院,分别设在关岛,维尔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法官(共4人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8年,领地法院除受理有关联邦的案件,还和州法院一样受理本地的案件。领地法院也是地区法院的一种。

专门联邦法院:包括1。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2。美国权利申述法院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4。美国军事上诉法院5。美国税收法院。6。美国临时紧急上述法院。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