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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治理的社会如何可能:读《美国联邦主义的意涵》

更新时间  2003-07-03 作者:刘海波
vincent ostrom:the meaning of american fedralism——constituting a self-governing society 1991institute for contemporary studies san francisco,california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的意涵:构建一个自治的社会》

  王建勋译,上海三联书店即将出版

  一个自由的社会,是如何可能的?如果可能,它能够保持稳定和良好的治理(假定是一些公认的标准如效率、公共品的合适供给、物质进步等等)吗?这是许多热爱自由的人们深深关注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告诉我们,经济自由和一个完善的私人财产权利体系已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要使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得到维持以及真正的公共品的存在,政治是不能被完全排除的。仅有经济自由主义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自由社会可能性的理论框架。所以,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之外,对政治制度进行独立的建构,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就政治本身的制度设计来防止"政府失败"。在我看来,政治权力的分立是和以个人为基础的财产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根本关系这样一个问题——一个自由的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著作《美国联邦主义的意涵:构建一个自治的社会》对上面这个问题提供了非常富有启发意义的答案。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是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阿瑟·本特利政治学终身教授,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研究联邦主义的名家。他的著作,国内已翻译出版了两本:《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和《美国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本文介绍的这本书也即将在国内出版,我想它较好地反映了奥斯特罗姆教授思想的全貌。

  联邦主义(fedralism),又被译成联邦制,在我们的印象里,是指现实世界中很多国家采用的一种政体形式。不过奥斯特罗姆的著作却不是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以详尽考察和比较被称为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制度为事。尽管以美国经验为基础,他系统地勾勒了联邦主义的概念,提出的是纯粹的政治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他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人类社会进行如何的建构,才能实现真正的自治,社会的成员不是被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或政府所统治。也就是说,如何形成一个无人进行统治的自治秩序,真实的有意义的民主是否可能。民主可以说是人人向往的,在许多现实政治中,人民也确实在投票和选举代表。但能否说投票就意味者人民在统治,这种联系是否太微弱了?奥斯特罗姆认为,在真正的自治社会的建构中,联邦主义的概念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奥斯特罗姆认为,观念改变现实,人们对事物的概念可以塑造生活本身。联邦主义的概念是人为的建构物,美国宪法和美国的联邦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产物。联邦主义是使宪法成为实在法律,而不仅是道德宣言的最关键的建制。美国宪法和《联邦党人文集》是人类政治领域一项创造性突破。这个突破就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在此之前的人类历史上,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能在小范围的共和国内实行,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模式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也就是说自由和大国是不能相容的。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复合共和制并不是意味着次一级的共和国组成了联邦共和国,不是几个小的共和国政府组成了大的共和国政府。而是同时存在着不同两个或多个层次的共和国们,最高层次即为联邦共和国。因此,同一个地域范围,可以同时属于重叠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同时都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而不面对公民个人。每个共和国都拥有独立的但有限的权力。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政府面对个人,避免了对集体而不是对个人课以责任,而个人责任,是可实施法律的基础。在复合共和制理论中,不存在绝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如果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所分享的。

  奥斯特罗姆论证了联邦主义的知识基础。论证集中于这几个方面:联邦主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人民的统治;这种联邦主义在现实中是能够稳定存在下来的;同官僚主义自上而下,进行层级控制的管理体制所说的相反,在联邦主义下,人类社会能够实现有效的治理。这几个方面的论证,既存在于古典的著作中,如《联邦党人文集》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在现代的新政治经济学中更有逻辑严密的理论阐述。这些论证的核心是对人性的两个假设,人是自利的;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是易犯错误且能在错误中学习。市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服务于公众的福利。但政府们也不见得就一定是只看得见的手,通过精心的设计,它们也会变成看不见的手,通过政府间的相互竞争来实现公众的福利。在联邦主义的政治过程中,人们追求自我利益、追求合理的共同体感的行动能够得到协调,而不是相互损害。联邦主义秩序的优良可以在诸如在哈耶克、迈克尔·博兰尼等人关于自发秩序的哲学思想中得到论证。联邦主义充分利用了人们局部性的知识,明确了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归属,

  联邦主义的信仰基础。奥斯特罗姆意义上的联邦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历史演进的产物,它也是人为的建构事物。这是如何可能的?人民选择联邦主义是立宪层次上的选择,立宪选择是如何可能的?我想要回答这个问题,仅有理性选择下的人类行为假设是不够的,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奥斯特罗姆探讨了美国联邦主义的宗教起源――基督教圣约(covenant)观念。联邦主义是从拉丁语(foedus)派生,而foedus就意味着圣约,人类之间的关系根源于圣经中描述的上帝与人的圣约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与人"这条金律是人类规范性探究的基础。我想,正是有这样的形而上学基础,人类选择正义的规则才有可能,联邦主义这样的建构事物才可能出现。

  至哈耶克为止的古典自由主义,似乎对政治联邦主义的重视是不完全足够的,对权力没有限制的民主政府的反感,造成了古典自由主义者们轻视民主本身的印象。但是,联邦主义解决政治问题的思路,同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脉络是如此吻合,所以早就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库中,政治领域的联邦主义和经济领域的个人财产权利体系,是一对对称的最重要概念。私人财产权利体系同时是重要的政治法律建制,不能仅从经济效率的意义上来理解;而政治上的联邦主义,又可以使用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这两种建制本身,在我看来,并不具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这样的内在价值,但无论人们喜欢与否,它们却是任何人类最基本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使人类的价值理想,不仅停留于道德的宣言,而被现实中的法律所实现。我们也不应忽视这两种建制在人类知识的利用方面的优势,以克服人类所不可避免的无知。使得人类社会自然地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取得物质进步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特别执著于私人产权和联邦主义,不应看作是和其他人在价值观上有不可调和的分歧。主要的分歧是在实现人类价值的手段上,而对他们为何有这种执着的思考也许将我们引入政治、经济制度认识的新境界。(刘海波,将发表于《中国学术》2000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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