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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毒时代”如何由乱而治

更新时间  2008-10-03 作者:陈北元

    我们的现在,就是美国一百年前所经历的!他们如何由乱而治?

    《屠场》激怒美国总统

    那短短15页的描绘,不仅使罗斯福总统大倒胃口,也令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怒不可遏的状态……

    “食品仓库里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坏了的猪肉被搓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这样的(食品制造)场景,让人想想就吃不下饭。这是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的纪实小说《屠场》所描写的场景,这也是20世纪初美国食品工厂的真实场景。

    据说,有一天,老罗斯福总统在白宫边吃早点边读这本小说。读到那令人作呕的段落,总统大叫一声,跳起来,把口中尚未嚼完的食物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

    这短短15页的描绘,不仅使罗斯福总统大倒胃口,也令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怒不可遏的状态。《屠场》的热销,使得美国食品安全的真相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

    1906年,在老罗斯福的推动下,《纯净食品和药品法》通过。从1900到1960年,被学者称为消费者的“觉醒时期”。1960年后,被称为消费者的“成就时期”,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了举世闻名的“消费者权利”咨文,强调“人人均是消费者”,并指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此后,“3·15”被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纳德将消费者维权推入新时代

    纳德不同于过去的丑闻揭露者,他将他主持的报告作为行使公民职责的模范实践予以介绍,他的报告直接影响了企业、政府和国会。

    这一时期也产生了一位影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关键人物——被称为“现代消费者运动之父”的拉尔夫·纳德(ralphnader)。在纳德之前,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只是个浅薄的观念,内容不过是购买价格最便宜的商品等鸡毛小事。纳德不同于过去的丑闻揭露者,他将他主持的报告作为行使公民职责的模范实践予以介绍,并组建能行使“小人物”权力的组织,以期能够鼓励其他人采取同样的行动。纳德认为“这是一项社会创举,它将为国家带来公正和持久利益”。

    纳德专注于那些在美国经济和法律中明显存在但又难以察觉的不公正。他的每一项调查都会促使政府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法律法规或迫使某个行业采取改进措施,为消费者保护运动增添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内容。后来担任美国公共事务组织主席的纳德曾被《时代》周刊认为是美国最难缠的消费者,并于1979年被《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100名美国人之一。像纳德这样的消费者维权研究者和行动者,也正是目前质量问题层出的中国最需要的。

    惩罚性赔偿让福特公司大出血如果悬一把足以叫你倾家荡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企业主就会时时惧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法庭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该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

    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而非人的尊严,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被告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这就是著名的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在美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过程中,同时伴随着保护消费者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两大法律制度的日趋成熟,在这一进程中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功不可没!被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wilkes诉wood一案,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原则:惩罚性赔偿重点用于大规模产品质量侵权事件,以惩罚无良的大公司。

    这样的制度设计正是美国的法律制定者认准了不良企业主的死穴。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企业家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时时有一种难以遏制的犯罪冲动,如果悬一把足以叫你倾家荡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企业主就会时时惧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

    集团诉讼扳倒制药巨头

    如果没有集团诉讼,公司所进行的非法甚至危险的行为就无法被制止。针对单个散在的消费者而言,集团诉讼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与强势生产者对等博弈的机会。

    2007年11月,美国默克制药公司表示愿赔偿48.5亿美元,以了结美国大约5万宗与“万络”有关的集团诉讼。

    在美国,集团诉讼最早是在1848年纽约州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时获得确认的。早期,主要针对数额较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在这种案件中单个受害的损失较小,如果每个受害者单独诉讼则得不偿失。而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整体上所遭受到的损失。这样,诉讼的金额成为巨额,当事者可以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行诉讼,挽回损失。因此集团诉讼又被称为“消费者诉讼”。

    集团诉讼制度的成熟则更彰显了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被称为“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集团诉讼适应了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并具有对群体性纠纷予以救济的功能,成为一种现代诉讼形式。

    正如很多人指出的,如果大众侵权案件不能继续进行集团诉讼,那么会产生很多不利的后果。个人诉讼的成本通常远超出胜诉后获得的赔偿。如果没有集团诉讼,公司所进行的非法甚至危险的行为就无法被制止。针对单个散在的消费者而言,集团诉讼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与强势生产者对等博弈的机会。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