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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力求采取公正的方法遴选法官

更新时间  2009-07-04 作者:佚名
        美国国务部国际信息局(IIP)《美国参考》Stefano Rivolta从华盛顿报道,法官在任何类型的审判中都是重要角色之一。在美国,遴选各级法官的方式以及公民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可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
        纽约大学布伦南司法研究中心 (Brennan Center for Judicial Studies at New York University)民主问题顾问亚当·斯卡格斯(Adam Skaggs)对《美国参考》表示,根据美国宪法,联邦一级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然后经参议院批准。各州则采取各自的方式。
        许多州有三种不同层级的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巡回法院、初审法院。有些州的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合二为一。
        大部份案件先由第一层级的初审法院审理,负责查验证据并核定事实。上诉法院或巡回法院的法官负责审核初审法院的裁决,对初审期间提出的证据、证词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斯卡格斯说,州一级最高级别的法院是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只审核来自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不进行庭审。最高法院可以撤销或废除原有的裁决,也可驳回下一级法院的裁决,发回原件,要求重审。
        各州遴选法官的方式不尽相同。有些州模仿联邦司法的任命程序,由州长提名,经州立法机构批准。有些州的法官直接经选民投票产生。还有一些州采用任命与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另一些州采取留用制。法官先通过州长提名获得任命,第一个任期结束时,再由选民投票决定是否留用。
        据布伦南中心统计,美国50个州中有39个州举行某种类型的司法选举。有38个州只通过选举产生州最高法院的法官。7个州采取政党选举的方式,即法官候选人以某一个政党党员的身份参加竞选。14个州举行不分政党的选举。17个州采用先任命后选举的留用制。
        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点。遴选程序如果只在政府权力范围内进行,无需进行投票,可由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另一方面,如果经选民投票产生法官,选民则可以更自由地履行自己的民主义务,避免受政府偏见的影响,这也是美国从19世纪后期开始公开举行司法选举的原因之一。
        在某些竞选司法职务的过程中,候选人不得透露党派的归属;而在其他选举中,他们可选择以某政党党员的身份参加竞选。斯卡格斯说,法官候选人参加不分党派的竞选可能难以把握,因为他们必须向公众表明他们的主张,但又不能过多地谈论自己的党派归属。"两种遴选法官的制度都能够产生有益的结果,但并不能保证任何时候都特别有效。"
        法官与那些支持自己竞选活动的捐助人的关系是一个人们广泛关心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等很多机构和有关人士历来十分注意其中是否有可能产生弊端的迹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6月8日对卡珀顿诉马西(Caperton v. Massey)一案裁定,经选举产生的法官有责任回避一些涉及竞选活动主要捐助人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一名法官负责审理涉及一家大型煤矿的上诉案,但这名法官曾接受该煤矿执行长3百万美元的竞选捐款。
        斯卡格斯说,公民能够获得有关法官候选人的准确资料,但竞选法官的活动如同其他选举一样,往往也会对某一位候选人的情况传播一些带偏见的政治信息。斯卡格斯说,采取诽谤、人身攻击和辱骂的宣传手段有可能扭曲选民的观点。
        有些州正通过考绩委员会(merit commission)遴选法官。斯卡格斯说:"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选择委员会成员,法官遴选程序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考绩委员会为基础的遴选程序能够产生最优秀的法官候选人。"
        考绩委员会通常由州政府委任社会各界人士混合组成,其成员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但应该受过良好教育,拥有丰富的经验,接受过一定的训练,从而有充份的资格解释各项政策,并处理复杂的问题。斯卡格斯说,这种方法考虑候选人的表现,而不是其政党归属,应该可以更有根据地进行选择,也可能有助于减少偏见。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