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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专辑 | 关于东欧“再版农奴制”经济的性质问题——与美洲奴隶种植园经济比较

更新时间  2023-03-18 作者:秘书处

文 / 何顺果

[内容提要]本文以有关“资本主义”的经典定义为标准,通过与美洲奴隶种植园经济所作多角度比较,发现16世纪以来在东欧建立的劳役制庄园,无论从主人的本来身份还是从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等来看都与之有很大不同,在这里存在的是农奴对贵族的依附,而不是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哪怕它是以强迫形式来实现的。进而得出结论: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不仅不是什么真正的“资本主义”,甚至连“形式上”的资本主义也不是,但也不能简单地说它们是“封建的”,因为随着日益深深地卷入商品和市场的漩涡,这种封建庄园经济会逐渐的商品化,并最终会不同程度地发生转化,从而深化了此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东欧;“再版农奴制”;劳役制庄园

 

在西欧资本主义兴起之际,较早被纳入该“核心”地区影响下的“边缘”有两个:一个是美洲,另一个是东欧。这两个地区作为受资本主义扩张影响而被“边缘化”的产物,在经济上为“核心”地区效劳之时却采取了十分不同的劳动制度:在美洲,采用的是奴隶制(slavery);而在东欧,采用的则是农奴制(serfdom)。关于这两种经济的性质,前者我们已证明它是“形式上的”资本主义,因为在那里存在着“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尽管这种“从属”是通过强迫来实现的,那么东欧“再版农奴制”经济的性质又是什么呢?

 

马克思曾在一个地方说它们是“类似”的,但毕竟没有明确地断言二者相等,于是便引出了许多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虽然这些理解和解释并非全都缘于马克思。迄今为止,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和解释虽然多种多样,但大致可将它们归于两大派别:一派认为,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已具有“资本主义”特征;另一派则认为,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仍属“封建”的范畴。这种分歧几乎弥漫于整个国际学术界:在东欧,匈牙利学者Π·Ж·巴赫认为,东欧的劳役制庄园经济已具有“资本主义特征”;而波兰学者W·库拉则认为,“再版农奴制”经济并没有改变其“封建”性质。在东欧之外,原西德学者L·尼希特维希也认为,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已具有“资本主义特征”;而弗尔兰德·布罗代尔则认为,当时波兰的地主经济仍是“封建”。我国学者的看法也不一样,如朱孝远先生认为,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已包含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而刘祖熙先生却认为,它反使东欧“倒退到自然经济”。这两派观点完全相左,显然不是出于一般的分歧,而是出于大不相同的理念,有着难以拉近的距离。它们孰是孰非姑且不论,但究竟应当如何看待东欧“再版农奴制”经济的性质?这显然还是一个并没完全解决的问题。鉴于这个问题不仅是东欧历史转型期研究中的一大难题,也涉及东欧“再版农奴制”在东西欧资本主义起源中的历史作用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地加以仔细考察,不能简单地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不过,在进行这一考察之前,有一个问题必须首先提出来并加以明确,这就是我们所要考察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是东欧的“再版农奴制”本身?还是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因为这两者虽然有联系,但它们所强调的对象和重点显然不同,前者指的是与“再版农奴制”有关的社会关系,而后者指的是与“再版农奴制”相联系的生产及其目的,并不能混为一谈。就前者而言,东欧的“再版农奴制”,作为“初版农奴制”的再版,在这种制度的本质:即农奴被主人不完全占有,并以一定的“劳役”为主人效劳这一点上,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农奴制就是农奴制,并不需要作太多的讨论,或作为讨论的重点,说“再版农奴制”是“封建”的,只不过是同义反复。在这里,需要着重讨论的是这种经济的性质,即利用“再版农奴制”所进行的“生产本身的性质”。在马克思看来,弄清“生产的目的”对于弄清生产的性质至关重要,因为生产的目的与性质和生产的关系与方式有关但并不相等,同一目的与性质的生产可以采用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与方式;生产的目的不同,比如是完全为自己的使用而生产,还是完全为在市场上出售而生产,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与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之根本区别,因而也是判断有关生产即经济性质的重要指标。笔者以为,只有弄清了这一点,才有可能着手讨论上面我们提出的问题,而不至于讨论了半天,还不知道讨论的对象是什么。

 

可以肯定的是,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不会是什么真正的“资本主义”,或者说是什么成熟的“资本主义”,因为真正的即成熟的资本主义,总是与自由的工资雇佣劳动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建立在自由的雇佣劳动的基础之上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毕竟应当在没有奴隶制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只有随同大工业一起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这是因为,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如果不采用纯粹的自由的雇佣劳动制度,劳动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社会劳动而任由资本家调遣和使用;而在资本方面,就不可能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合理地估算其成本,因而也就难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马克斯·韦伯说得好:“当代资本主义存在的最起码的先决条件,就是把合理资本会计制度作为一切供应日常需要的大工业企业的标准”,而“合理的资本主义的测算,只有在自由劳动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使用的是强迫劳动而不是自由劳动,因而不管它在其他方面看起来多么像“资本主义”,都不可能是真正的资本主义或成熟的资本主义。现在可以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不是真正的成熟的资本主义,它有没有可能是一种过渡形式的不成熟的资本主义形态,譬如美洲(主要指北美)奴隶种植园那样的“形式上的”资本主义呢?马克思说二者“类似”,这就是说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有某种可比性。不过,在进行这种讨论或比较之前,我们对“形式上的”资本主义还必须在概念上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第一,它肯定不是真正的或成熟的资本主义;第二,但也不能说它是绝对的非资本主义;第三,在这里事先必须有资本家,即人格化的资本存在;第四,在这里必须有资本主义生产,即以市场为目的的生产存在;第五,尽管在这里劳动对资本的从属还是通过强迫来实现的。

 

应该说,东欧(主要是指普鲁士、波兰)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与美洲(主要是指美国内战前的南部)的奴隶种植园经济,确有某些共同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时间都在16世纪左右,虽然后者产生的时间略晚于前者,但仍在史学家所说的“扩大的16世纪”范围之内;第二,它们产生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都与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有关,因而都在某种程度上受西欧“核心”地区的制约和影响;第三,它们都与西欧当时的“殖民运动”有关:一个是“条顿骑士团”等对东欧的军事入侵和殖民,一个是“新大陆”发现后出现的越洋大移民;第四,由于受西欧“核心”地区的制约和影响,两者在生产上都呈现出某种“出口导向”的特点,为西欧资本市场提供粮食和原料;第五,两地区先后采用的主要劳动形式,无论是种族奴隶制还是“再版农奴制”都属于强迫劳动,劳动者在人身上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对主人的依附地位;第六,它们都对各自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在美国,南部的棉花种植园经济,曾是该国东北部“进口替代”工业兴起的必要条件;在俄国,农奴曾是1721年以后彼得大帝推动的工场手工业所需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其作用亦并不限于农业领域;第七,二者都在英国工业革命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然后又在这场工业革命浪潮向大西洋两岸传播的情况下,在19世纪中叶逐渐被各自的国家废除,且在废除的过程中经历了剧烈的震荡;最后,在这类强迫劳动制度被废除后,无论是在实行过种族奴隶制的美国南部,还是在实行过“再版农奴制”的东欧,都缓慢但坚定地走上了工业化的道路,其发展方向并未发生逆转。因此,说两种劳动和经济形式有某些“类似”,当是可以的。然而,尽管有这样多的“类似”,但若对二者仔细加以考察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可大而化之。那么,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与美洲的奴隶种植园经济究竟有何不同呢?这种不同可归结为五点,现分述如下:

 

(1)这两种经济形式的创立者原来的身份根本不一样:在美洲,奴隶种植园主本是“地主兼资本家”,而东欧劳役制庄园的创立者却是清一色的旧式贵族。这是因为,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完全不同:美洲的奴隶种植园是西欧资本主义扩张的直接产物,在历史上一般被称为“殖民资本主义”(settler capitalism),奴隶种植园主不少原本是来自英国或西欧的商人或乡绅。这类种植园的形式多种多样,资本化的程度在各殖民地也不一样,而以美国南部即原英属北美殖民地最为典型。那里的奴隶种植园创建于1619年,地点就在英属北美第一个永久殖民地詹姆士顿,而这个殖民地的开拓者伦敦弗吉尼亚公司,是由一批伦敦商人于1606年组建的,其成员不少原是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在弗吉尼亚投资不下5万英镑,公司活动完全以赢利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该殖民地最初只是公司商业活动的一种形式,本身并不是一个行政单位,因而甚至还根本不能说是“殖民地”(colony);烟草种植园所使用的劳动力,最初也不是黑奴而是“契约奴”(indentured  servants),他们曾以“佃农”身份租佃土地耕种,奴隶制在1640—1660年间才逐渐形成;即使经营者中有些人是来自英国的“乡绅”,但:第一,当时在英国乃至整个西欧,农奴制早在14和15世纪之交已被废除,因而昔日的农奴主已演变成新式地主;第二,即使他们在阶级关系中还保留着一些封建色彩,但他们一旦决定将其积累投资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品作物种植业并亲自从事经营,他们也就开始了封建地主资本化的过程。这是由当时正在形成的以西欧为“核心”的大西洋经济体系,这一大环境决定了的。而在东欧,在“再版农奴制”发生的地方,无论是勃兰登堡——普鲁士,还是波兰、捷克、匈牙利和俄罗斯,社会发展的进程大都还处于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的阶段,一些地广人稀的地方甚至还保留者奴隶制的某些残余,在16世纪“再版农奴制”发生之前,这些地方的农民不是自由人就是承租人或奴隶。“斯美尔德”(СМЕРД)即自由农民构成了俄罗斯农民的主体,虽然他们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贵族地主蚕食而变为其世袭领地;在普鲁士还未建立起自己的王国,俄罗斯刚刚建立起统一的国家,波兰虽然早就有一个国家,但由无数个小贵族专政。因此,这里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役制庄园,且先不说其生产商品化的规模和程度如何,这类劳役制庄园的主人都是来自旧式贵族和地主:在普鲁士,主要是“容克”地主;在波兰,主要是传统中小贵族;而在俄罗斯,则增加了大批“服役贵族”。“jünker”是他们中的典型代表,他们是11世纪以后东侵的“条顿骑士团”的主要成分,在德语中源自“young lord”一语,原意为“年轻的爵士”,是德意志贵族的儿子。恩格斯曾经指出,“很难设想,从封建制度内部出来的贵族庄园的所有者——贵族或乡绅——什么时候能学会像资产者那样在各种情况下每年把他们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资本化当作自己的首要任务;这同过去所有的封建主义国家的整个经验是矛盾的。”他在这里点出了旧式贵族地主与新兴的资产者,在观念和经营上的根本区别。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封建的贵族地主,至少不能把没有发生演化前的传统的贵族地主,例如,16和17世纪发生“再版农奴制”时期东欧的那些劳役制庄园的主人们,与美国内战以前作为“地主兼资本家”的奴隶种植园主混为一谈。俄国学者整理过许多此类贵族地主遗留下来的庄园帐目,其目的是企图从其支出项目中来了解这些贵族地主的经营观念,以及他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经济性质,可以作为上述区分的佐证。他们考察的对象之一,是俄国大贵族Б·И·莫罗卓夫的庄园的帐目,时间范围从1662年10月30日至1663年6月16日。考察结果见下表:

 

表略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这位俄国贵族的庄园帐目中,直接与市场有关的支出只占总支出的28.6%,真正用于生产方面的开支极少,其经营的自给自足性质不言而喻。由此可见东欧劳役制庄园的主人们之一斑。

 

(2)导致采用两种强迫劳动形式的原因和动力也不一样。在美洲,特别是在北美的烟草和棉花种植园,世界市场对烟草和棉花的需求,是组织生产、实行奴隶制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原因和动力,因而奴隶种植园主得以一开始就把“赢利”作为主要目标:在那里,在19世纪上半叶,海外对棉花的需求每年以5%的速度增长。而在东欧,导致“再版农奴制”发生的原因和动力,在历史学家中历来就存在着争议。尽管德国历史学家F.拉赫法尔(F. Rachfal),早在20世纪初就强调了向西欧输出粮食对东欧“再版农奴制”发展的意义,尽管他的这一观点得到德国的H.梅色姆、波兰的鲁特柯夫斯基等国际许多学者的支持,但这种观点仍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学者的质疑:苏联学者D.格列柯夫斯基发现,国外市场对俄国“再版农奴制”的形成影响很小,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反倒是国内市场。而俄国学者申塔拉则认为,劳役制庄园经济的发展,就其经济实质而言,是同国内市场的发展相矛盾的,俄国的例子也不适用于整个东欧的情况。即使在承认粮食输出对“再版农奴制”的产生起决定作用的历史学家中,大多数人也认为“再版农奴制”的产生还需要第二个条件:贵族阶级在国家中的优势地位。因为只有“有了这种地位,贵族才能够不断加强对农民的压榨,强迫农民承担越来越重的赋税,强迫他们接受各种日益沉重的农奴依附关系”。美国学者J·布卢姆认为,导致东欧农奴制兴起的原因,可归结为“这样四个方面的发展:第一,是贵族政治权力的增强,特别是小贵族政治权力的增长;第二,是对生活于庄园上的农民的领主裁判权的增长;第三,是领主由地租征收者到为市场而生产的生产者的转变;第四,是城市和都市中等阶级力量的衰落”。但在С•Д•斯卡兹金看来,所有这些解释都未能找出东欧农奴制再版的全部原因和动力,因为“东欧贵族在自己的经济转向徭役庄园制以前很久,就已经靠出售以实物地租形式取得的农产原料而发财致富了”。德国历史学家奥宾发现,尼德兰从波罗的海沿岸输入粮食的时间,可追溯到13世纪末。但无论如何,贵族政治权力的增强,在导致“再版农奴制”的诸因素中至关重要,因为它给贵族以较自由的手段处理与农民的关系提供了可能,为领主以强制手段解决劳动力问题开辟了道路,这一点在东欧各地都可找到证据。在普鲁士,在“条顿骑士团”发起殖民运动之初,就把领主裁判权赋予了私人地主(特别是教会),殖民运动停止后中央权力的削弱导致了领主裁判权的增长。1525年骑士团解散后的宗教改革中,霍亨索伦的艾伯特作为最后一位大主教,成了普鲁士的第一位公爵和波兰国王的下臣(liegeman),从前的条顿骑士变成了地主,并加入了当地贵族的行列,这导致了一个有着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同种的上层阶级的产生,而农民在“条顿骑士团”之下原享有的有限保护权却消失了。另一方面,公爵在地位下降之后,他们必须与贵族密切合作并设法促进贵族的意愿,才能从领地那里获得货币收入。于是,在1526年颁布的普鲁士条令中,便不再提及农民可携带其土地所有权自由离开领主之事,而没有原领主的成文许可条子,任何领主或容克不得收留农民或他们的儿子,农民的孩子接手别的劳役之前必须向主人报告,农民本人如果要到领地外从事劳动也必须得到许可。到1540年条例颁布时,普鲁士自由民遗留给他们的农民的许多权利,也分别被削减了。在波兰,由于实行贵族共和制,国王由小贵族参加的特别会议选出,而国家的大事是由各地方代表所组成的“大使院”决定,而这个“大使院”又从1589年起实行“自由否决权”,中小贵族在这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本来就一直占据优势。据估计,在14和15世纪的波兰,80%的可耕地为中小贵族所有;胡斯战争(1419—l1436年)后,波兰贵族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首先成功地迫使皇家城市放弃其在商业(包括酿造和对外贸易)上的垄断。当西欧市场对波兰的谷物要求增加之时,波兰的地方小贵族立即于1496年在贵族议会上通过了《彼得罗科夫条例》,规定:农民每年只有2个劳动日可离开村庄,私自离开者作逃亡农奴处理,城市如果接纳逃亡农奴则要受处分。16世纪初,国王甚至命令王室法庭不再聆听领主与农民之间的事情,以后又颁布许多法令重申上述原则。1543年法令规定,逃亡农奴被追捕回来后,其家属和财产均连同归还地主。1573年法令又说,农奴的劳役可“随地主的便”。在俄罗斯,农民农奴化的原因和过程,与普鲁士和波兰又有所不同。在1391年之前,俄罗斯的农民主要由自由农民和奴隶构成,大多数农民还是被称为“斯美尔得”的自由农民。他们的农奴化,虽然有西欧市场对俄国谷物需求增加这一因素,但从各方面来看,主要还是由国内因素决定的:第一,据研究,16世纪期间,俄国粮价上涨了4.5倍,但牲畜、肉类、动物油的价格也分别上涨了2.5倍、2倍和3倍,可见国内市场的扩大是重要的因素;第二,16世纪俄国耕地面积的扩大,是地主用劳役地租取代实物地租的重要原因,而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与西欧市场相联系的西部,也发生在与西欧市场联系不多的俄国中部:16世纪中期与初期相比,这里的农民耕地减少了40%;第三,俄国农民农奴化在法律上的主要标志,是1497、1550和1581年几个与“尤里日”(俄历11月26日)有关的法令,其主要内容是限定农民外出做工的时间,而这些法令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正在取代世袭领地而成为主要领地形式的“封地”有关,而这些“封地”是带着农民由国王封给“服役贵族”的,这些“封地”上的农民原比“世袭领地”上的农民更自由。而“服役贵族”是15至16世纪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形成过程中,伊凡三世和四世与大领主进行斗争时所依靠的基本力量。可见,俄国农民的农奴化是与统一国家的形成交织在一起的,并非纯粹由经济因素使然。

 

(3)与美洲奴隶种植园经济不同,东欧“再版农奴制”下的劳役制庄园经济,其生产并非完全以世界市场为目标。美洲的奴隶种植园经济,完全是或几乎完全是以世界市场为目标:以美国内战前南部的奴隶制棉花种植园为例,其运往英国和欧陆的产品占了南部整个棉花产量的60—85%,以下数据可以说明一切:

 

1800年——6.5%    1840年——85.4%

1824年——69.9%   1850年——56.8%

1830年——85.7%   1860年——67.7%

 

但东欧劳役制庄园的生产是否完全以世界市场为目标呢?则很难这样说。诚然,自16世纪以来,东欧的劳役制庄园,其谷物生产与西欧市场有着日益密切的联系,大量来自东欧的谷物通过波罗的海沿岸各港口销往西欧。据估计,在1565年至1585年间,从波兰海运出口的商品价值平均达115.8万塔利尔,其目的地便是西方市场;而西欧从波兰进口的谷物,仅1596年10月至1597年5月就达18,845吨,且仅限于英国东地公司一家的贸易记录。据说,当时仅囤积于阿姆斯特丹的波兰谷物,就可供50万至100万居民一年之食用,以致著名经济史家Μ. Μ.波斯坦断言:东西欧之间的这种贸易使“东方经济的一切财产,经济组织和社会结构全部都服从于西欧市场的要求”。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在“再版农奴制”下,东欧所有的劳役制庄园的所有生产,都是为西欧市场而组织和进行的,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为贵族自己消费。这里,且不说俄国在同西方的贸易中,俄国进口的是五金器皿、军火、奢侈品,出口的是原料,如大麻索具、亚麻、沥青、钾碱、毛皮、鬃毛、腌肉。它的“谷物很少出口,因为出口谷物须经沙皇批准,但往往不能获准”。它甚至不允许西方商人左右其国内贸易,西方商人被禁止零售商品,也不得直接与生产者打交道。俄国1667年法典明文规定:外国人不准进入集市,不准携带货物或款项进入任何城镇,不准委派推销人员。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到俄国和西方的经济,也会影响到国内市场(包括粮食市场)的发展。即使是东欧与西欧联系较紧密的国家和地区,如普鲁士、波兰和俄罗斯西部,大部分地区农产品主要还是供当地自给自足。正如罗伯特·密尔沃德所指出的:“在16世纪的大波兰和小波兰,75%的土地仍然为中等贵族所有,这些贵族继续大量使用其小领地,以满足他们自己的亲属和奴仆的需要。”同样,在白俄罗斯东部,在1645年时的45个塞克洛人(Szklow)的村庄中,由中等贵族租借的领地约占整个土地面积的19%,庄园主要生产供自己消费的食品。此外,也不能说,16和17世纪东欧日益增加的谷物出售,唯一与此有关的因素就是劳役制庄园。事实上,劳役制庄园在这方面并不一定占优势:据记载,具体地说,是马索维亚·布洛克(Masovia Plock)大主教留下的帐单显示:1585和1650年间其庄园的谷物收获,只有24%是用于出售而不是消费,而同一时期内用于出售的农民土地上的收获占30%,市场上出售的粮食总量中的85%是与农民的土地有关的,即是来自农民的土地。至1595年至1650年,据上述同一帐单留下的资料:用于商业贸易的出口粮食(如谷物、黑麦等),其比例数庄园才超过农民;而与此同时,农民用于出口生产的土地数,也由60%提高到70%。又据记载,到16世纪末叶,皇家普鲁士(Royal Prussia)用于出售的粮食生产的比例约为50%,仍要高于其他的波兰的王室领地,而这时的皇家普鲁士却是这样一个地区:在这里拥有最高的自由农民比例,最低的被庄园控制的比例。然而,在16和17世纪,无论是在出口总量上,还是在农民出口的增长方面,都不是只与庄园生产相联系的。皇家普鲁士出口增长的重要部分,是来自农民的垦荒和农民的谷物出售。但农民出售的粮食常常是被领主或商人购买走了,并不能在出口中直接反映出来。据估计,在16世纪下半叶,商人从农民手中购买的谷物(corn),在维斯杜拉河流域的粮食贸易中占10%,在莱茵河和伏尔海尼亚(Volhynia)的粮食贸易中占16%,在波兰马索维亚的粮食贸易中占33%。由此可见,易北河以东的劳役制庄园的生产,以及东欧地区的整个农业经济,呈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和景象:既有庄园经济商品化的趋势,也有农民个体经济商品化的因素。很难说劳役制庄园的生产就是以西欧市场为目标的,就是以赢利为导向的,不能夸大东欧“再版农奴制”经济的“外向性”。这样看来,Μ. Μ.波斯坦的上述论断,可能是太过了。

 

(4)与美洲奴隶种植园经济不同,东欧“再版农奴制”下的劳役制庄园经济的效率并不完全受市场的支配,而要受国内相关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在美洲的奴隶种植园,种植园主从一开始就是把它作为为了“赢利”的企业来建立:除了平时需要经常补充工具、肥料和聘用技工、零工而外,土地和奴隶作为生产的两项基本要素,均是花钱购买而来,因而都是主要投入和成本;其产品又是以世界市场为导向,因而其经营的成败要以世界市场的状况为转移。而易北河以东的劳役制庄园,由于其生产目的并不一定就是为了“赢利”,其土地和劳动力又主要是通过侵占、兼并、继承或封赐的手段而获得,因而影响东欧劳役制庄园这类“企业”成败的变量主要有四个:①人口增长对农奴制的影响;②粮食价格涨落的影响;③对农奴劳动义务的限制;④以工资形式对农奴劳动的补偿。这与考察美洲奴隶种植园经营成败的指标和方法是有差别的,因为“不能用分析资本主义企业的方法来分析封建企业”,当然也不能完全用分析资本主义企业的方法来分析美洲奴隶种植园的经济。这里,可以用波兰学者W.库拉对波兰3个劳役制庄园经营情况所进行的考察作一说明:这3个庄园分别叫“伊茨德布基”(Icdebki)、“霍克策维”(Hoczew)和“马埃策拉迪”(Maezerady)。它们作为典型的案例是选自波兰不同的地区,因而很具代表性。据W.库拉研究,这3个企业的生产总成本为35,823兹罗提,而领主们的货币收入只有28,194兹罗提,即3个领主共损失了7,639兹罗提。仅从这些数据来看,3个庄园的经营似乎是失败的,但实际上领主们仍获得了16,428兹罗提的利润(profit)。之所以会给人以亏本的印象,是因为在生产成本中加入了付给农民服务的补偿费,该费等于12,703兹罗提。详见下表:

表略

资料来源:Wifold Kula, 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eudal System, London, 1976,p.29. 此表省略了原著中“兹罗提”以下的小数。“兹罗提”(zloty)为波兰货币单位,1兹罗提等于30格罗申(grosza)。

 

W.库拉认为,波兰的这类劳役制庄园虽然进行商品生产,但它们在经济性质上仍是“封建”的,因为其生产和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封建主本身的需要,而主要不是为了“赢利”;由于它几乎不进行扩大再生产,也不考虑提高生产率这样的问题,因而它从来不会亏损。虽然这些论断可能有些绝对,但其基本论点是正确的和可信的。波兰是16至18世纪向西欧提供商品粮的主要东欧国家,也是当时东欧实行“再版农奴制”的典型国家,因而W·库拉对它的研究结论,对东欧来说具有普遍性。这一点也得到俄罗斯方面的研究的证实。关于俄国农奴制的效率问题,苏联历史学家M. V.波克罗夫斯基(M. V. Pokrovskii)曾提出,在俄国,1861年“农奴的解放是由于农奴制已经变得无利可图了”。对此,E. D. 多马和M. J. 马舍拉在《经济史杂志》1984年第4期发表文章,根据上述四个变量或理论模式对其生产率进行考察,其中对农奴主的债务与其财产总值之比的考察尤为详细,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劳役制庄园经营的成败。结果发现:在一般情况下,农奴劳动的利润率是以主人对农奴如何管理为转移的,而在农奴劳工的义务和土地都受法律和习惯所固定的情况下,农奴劳动的利润率则要受许多因素,如人口增长和价格上涨的影响。在1797年保罗法典限定农奴的劳役为每周3天之后,投资者将以下列方式影响主人和农奴的收入,这几种方式都与庄园的农奴的数目有关,因为对农奴劳动的支付是用土地而不是货币,因而使用农奴劳动就有一个成本问题:(1)如果一个庄园的农奴少于64个,那么投资者将完全没有效益;(2)如果农奴人数刚好达到64个,那么投资者将变得有效益;(3)如果农奴人数多达128个,那么庄园主的投入和收入将不变;(4)如果农奴的数目达到278个,那么投资者原来的无效益将消失。作者们还发现,俄国农奴主的债务与其财产总值之比只有27.1%,即他们的债务不到财产的1/3。作者由此得出结论:“我们没有发现俄国农奴制在1861年之前的赢利性受到了粮食价格上涨、人口的增长、保罗法或使用免役租制(obrok system)的威胁”。换言之,在E. D.多马等人看来,到俄国农奴制改革之时,俄国农奴制仍然具有“赢利性”。至于普鲁士,由于在东欧发生“再版农奴制”的三大国中,“容克”的地位和处境本是最优越的,在三者之中又是最早开始资本化进程的,因此,上述结论对“容克”地主经济来说,也是应当适用的。

 

(5)最后,必须指出,东欧的劳役制庄园和美洲的奴隶种植园所采用的生产方式也不一样。在美洲的奴隶种植园里,由于种植园主是“地主兼资本家”,从而一开始就把“赢利”作为自己的目标,因而其经营必须讲求效率和效益;又由于新大陆是地广人稀的“自由殖民地”,移民可以占领土地为自己致富而劳动而又不妨碍后来者同样这样做,开发和经营的最大问题是劳动力的缺乏。由此而“引进”的黑人劳动力不得不采取在白人监工强迫和监督下进行集体劳动的形式,这就在那里造成了两种生产方式:一是自由的工资劳动方式,它是对自由白人监工、技工和零工而言的,他们和主人订有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实行近代平等交易的原则;一是强制性的奴隶制生产方式,这是针对从奴隶市场购买来的黑奴而作出的安排,因为黑人原是从遥远的非洲和欧洲奴隶市场抢来的或买来的,经常离开主人逃跑。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的产生,皆缘于这类种植园经济的商品性质。而东欧的劳役制庄园则不同,其主人均是旧式的贵族地主,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适应”国内外市场对粮食的需求,日益扩大的劳役制庄园是通过封赐和兼并而建立起来的,他们面对的是大量拥有自己的土地和生产工具并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个体农民。于是,人们在东欧各地都发现了拥有大批村落的大贵族:冯· 俾斯麦拥有14个村庄,冯· 罗科拥有20个村庄,莱宁拥有31个村庄,伊万·彼·费奥多罗夫拥有38个村庄,等等。自然,这些村庄的大小并非一致,以我们查到的东普鲁士的资料来看,这里14、15世纪的村庄,小的只有10几胡符,而大的超过几千胡符,一般在100胡符左右,因为当时庄园主们获得的土地授予“很少有超过100胡符的”。这种“再版农奴制”的实质在于,封建领主以奴役性的条件给农民份地,从而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他们失去以往的人身自由,变成其主人的“农奴”。正如L·麦凯伊所指出的:“这种新农奴制的特征是,农民对自己乡村土地的所有权利被侵蚀或完全消失,农民从此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并被迫服役,甚至其孩子也要做家仆。”从东欧各地的情况来看,农民丧失权利的过程,一般是通过如下三种形式完成:首先,农民被剥夺土地所有权(如,匈牙利1514年《土地法》);接着,农民的土地转让权被剥夺(如,1487年在捷克,1495年在波兰,1514年在匈牙利,1526年在普鲁士,1528年在西里西亚和勃兰登堡,1539年在上奥地利,1561年在利沃尼亚,1616年在波美拉尼亚,1617年在施莱斯维格和霍尔斯坦,1654年在麦克伦堡所见);最后便是农民迁徙和移民权的丧失(如沙俄在1479年,匈牙利在1530年),以及家庭奴仆制的建立(如,1527年在勃兰登堡,17世纪中叶以后在普鲁士、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和捷克所见到的那样)。其结果,是农民的三个特权:自由移民、土地继承和义务赎买权,均不复存在。但从生产方式上看,由于农民拥有自己的份地和生产工具,只是定期(每周3至6天)为主人耕种并服其他非农劳役,这种“再版农奴制”下的劳役制庄园的生产活动因而呈现出两重性:一方面,在庄园主所有的土地上存在着“大规模”农业生产,而另一方面,在农奴自家的份地上采用的却是分散的个体劳动;一方面,庄园的生产在面积上和劳动上“规模”都很大,但另一方面,农奴的劳动却不能像北美的奴隶种植园那样有严密地组织,因而也不能像北美的奴隶种植园那样采取类似“工厂式”管理。换言之,在“再版农奴制”下,劳役制庄园采取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来说是非效率型的。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怎样的结论呢?第一,在“再版农奴制”下,东欧的劳役制庄园是由传统的贵族地主建立的,其生产目的并非完全是为了出口,因而在经济上并不完全是为了“赢利”,而在生产方式上又是采用强迫劳动的方式。因此,东欧的“再版农奴制”经济不仅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甚至在其形成之时连“形式上”的资本主义也不是。因为在这里,农奴依附或从属的主人是贵族地主,即使在“形式上”也不存在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如同内战前美国南部的奴隶种植园那样;第二,但是,自16世纪以来,由劳役制庄园提供的出口产品(主要是粮食、原料),在东欧对西欧市场的出口中所占比重愈来愈大。这说明东欧封建劳役制庄园的主人们,正在努力地使其自身的经营“适应”西欧市场对谷物的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东欧逐步成为与西欧“核心”地区相联系的“边缘”部分,但这种联系还不是一种有机的联系,因为东欧劳役制庄园的商品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封建性质的;第三,由于农奴制在东欧的再版,从农民的地位和生产方式上看,它存在着倒退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东欧经济“倒退到自然经济”,而是相反。因为在这里存在着两种趋势:一是劳役制庄园经济的商品化趋势;一是农民个体经济的商品化趋势。这种情况表明,整个封建经济是在逐步走向商品化,即逐步地减少“自然经济”的比重和成分,尽管它们在很长时期内、在很大程度上并未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因此,我们在阐述“再版农奴制”经济的性质的时候,就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封建”的,还必须考虑到它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下,逐渐加强的“封建经济商品化”或“企业化”的明显趋势,以及它作为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所反映的时代特点。在弄清了“再版农奴制”经济的性质以后,以下几个国际学术界长期争论的、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

 

第一个问题,东欧“再版农奴制”时期发生的“驱农运动”,是不是类似英国“圈地运动”那样的“资本原始积累”?关于这个问题,早在1953年苏联学者所著的《新遍近代史》一书中,在阐述普鲁士的“再版农奴制”一事时,就指出:就其结果而论,它使人想到英国的“圈地”。之后,匈牙利学者Π·Ж·巴赫在苏联《历史问题》杂志1955年第2期,发表《关于匈牙利资本原始积累的特征》一文,提出东欧“再版农奴制”下的“驱农运动”是与英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类似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争论绵延了半个世纪,至今尚不能说已完全弄清和平息。以笔者之见,根据上文对东欧“再版农奴制”经济性质的分析,此问题的答案应该是明确的:即,它不可能是一种“资本原始积累”,因为16至18世纪发生于东欧的所谓的“驱农运动”,并没有成为东欧资本主义产生的直接前提。与同一时期在英国和西欧一些地方发生的“圈地运动”不同,在“再版农奴制”发生和推行的过程中,东欧的新、旧农奴主把大批的村落并入自己的庄园,把众多的农户从他们世代生息的土地上赶走,此类现象在东欧各地都不罕见。但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由“驱农运动”而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并没有因此成为“自由劳动力”的来源并进而促成“劳动力市场”在东欧的建立。相反,他们在“再版农奴制”下,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而他们被剥夺的土地也因当时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生产”而未成为主人的资本。其实,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在世界历史上可谓“屡见不鲜”,但并不是每一次掠夺都能成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前提和条件,这要视该社会的发展处于何种进程而定,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来谈“资本原始积累”问题。

 

第二个问题,既然“驱农运动”未能成为东欧的“资本原始积累”,那么“再版农奴制”在东欧的历史上是否就意味着“反动”?从封建剥削的形式上看,东欧的“再版农奴制”在当时的确是一种倒退,因为封建制度下地租形式的演变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①徭役地租;②实物地租;③货币地租。16世纪“再版农奴制”实行之前,东欧主要流行的地租形式是实物地租,而“再版农奴制”采用的主要地租形式是劳役地租,结果大批原本自由或半自由的农民,因此丧失了自由。不仅如此,东欧的“再版农奴制”,与14世纪以前西欧的农奴制度相比,无论是农奴的社会地位,还是徭役的劳动强度,都要糟糕得多:西欧农奴的劳役一般是每周1至3天,而东欧农奴的劳役后来则长达5、6天:在俄国,农奴的地位尤其低下,常常被主人转让、出卖或杀死,类似于奴隶的遭遇。以致于启蒙思想家亚历山大·尼·拉吉舍夫(1749-1802年)发出过这样的感叹:在俄国,农民什么都被剥夺去了,地主和国家给他们留下的,只有空气!但我们不能单单从剥削形式上看问题,还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东欧的“再版农奴制”与“初版农奴制”不同,这种徭役劳动并非纯粹为贵族地主的消费而生产,在某些地方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西欧市场而生产。这就通过国际贸易这种交往形式,在经济上把东欧的劳役制庄园经济与西欧的资本主义生产联系起来,使之成为以西欧为中心的资本主义体系的组成部分,尽管当时它还不是有机的组成部分。②无论在何处,特别是自16世纪资本主义诞生以后,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总是难于分开的。因为就其空间结构和组织结构而言,世界市场是由民族市场和区域市场、地方市场三级构成的,大多数出口商品都要先通过地方和区域市场才能转运出去,因此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会反过来加快国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并进而加快国内生产和生活的商品化进程。这在俄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把17世纪称为俄国“贵族的世纪”,那么18世纪则可说是俄国“贵族和商人”的世纪。③“再版农奴制”下的商品生产,不仅仅加强了东、西欧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了东欧各国国内市场的扩大和发展,而且加快了东欧各国贵族地主的财富积累,引发了这个阶级经济观念和经营观念的转变,从而反过来缓慢地和不同程度地改变着这个阶级本身的性质,即,促成了贵族的资产阶级化。普鲁士“容克”地主的演变,是这方面的典型。

 

第三个问题,东欧的“再版农奴制”,既不是“资本原始积累”,又比西欧的农奴制还落后,那么它在东欧资本主义起源的过程中就什么作用也没起过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在16世纪以来的东欧社会生活中,“再版农奴制”本就不是唯一现存的农业制度,与之并存的至少还有三种劳动形式:(1)自耕农;(2)代役租制;(3)雇佣型。据估计,至18世纪,在东普鲁士,在全部地主农场中,采用雇佣劳动的占18%,采用劳役租制的占17-70%,但还有13-30%实行代役租制。还必须指出的是,东欧的经济结构并不仅限于农业一个部门,它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三个部门,且资本主义萌芽总是首先在工业领域中发生,而在“形式上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从不拒绝强迫劳动。例如,在沙皇俄国,据B·K·雅村斯基研究,“俄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工业生产范围内”,因而1721年彼得大帝关于允许工场主可以连人带地购买一个村庄的法令,显然是为发展资本主义而解决劳动力问题服务的,这就使农奴制成为早期俄国资本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再者,如前所述,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就会反过来促使封建地主发生变化,这在普鲁士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里,虽然实行“再版农奴制”的“容克”原本是来自西德的封建贵族,但随着东欧劳役制庄园与西欧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普鲁士的这类贵族逐步地把自己经营的庄园变成类似于西欧“租地农场式”的“企业”,从而使“容克”地主在1750年以后逐步资产阶级化,开始以资本主义观念,即以最大利润的追求为目标来指导自己的经营。这样,就在东欧开辟了一条不同于英法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即“普鲁士道路”。可见,“再版农奴制”在东欧资本主义起源的过程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

 

以上所谈问题,由于与“再版农奴制”经济的性质问题有关,在此不能不顺便提及并略作必要的说明和交待,但由于它们不是本文阐述的重点,故此处不必赘述。

 

最后,还要申明,以上所有这些进展和改变,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我们对东欧“再版农奴制”经济的性质的最初分析和判断,因为这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毕竟不同的问题,这是不言而喻的。

 

原载《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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