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员动态 > 学术活动

会员简介

学术活动

会员成果

学术活动 | 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不能以人为财产:美国建国时期的奴隶制与反奴隶制》

更新时间  2020-12-18 作者:复旦大学团队

复旦大学美国史读书会

(2020年第1场)

第一部分

时间、地点、主持人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地点: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001室

主持人: 孟凡

第二部分

书目与作者

书名: No Property in Man: Slavery and Antislavery at the Nation's Founding

作者:Sean Wilentz

出版社: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出版日期:2018年

本书介绍: 《不能以人为财产:美国建国时期的奴隶制与反奴隶制》是一部颇富颠覆意味的著作,就宪法与奴隶制的关系这个美国历史上和史学中颇具争议的话题,做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解释。作者超越宪法究竟是“拥护奴隶制”还是“反对奴隶制”的争论,认为宪法在奴隶制问题的确存在悖论,但正是这样一部保护奴隶制的宪法最终成了废除奴隶制的工具;其中的关键在于,制宪者坚持“不能以人为财产”的原则,没有承认奴隶制在全国法律中的合法性,这样就给后来的反奴隶制政治留下了空间,而反奴隶制政治的不断推进,最后迫使南部蓄奴州退出联邦,引发内战,同时也宣告了奴隶制的覆亡。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宪法视作拥护奴隶制的文献,不能把内战前奴隶制的存在和奴隶主权势的增长归咎于制宪者,更不能否认美国人为了反对和废除奴隶制进行了长期而艰苦的斗争。

本书作者:肖恩·魏伦茨(Sean Wilentz),1951年出生,普林斯顿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美国社会与政治史,著有《吟唱民主:纽约市和美国工人阶级的兴起(1788-1850)》(1984年)、《美国民主的兴起:从杰斐逊到林肯》(2005年)、《里根时代的历史(1974-2008)》(2008年)等。所著《美国民主的兴起》一书曾获班克罗夫特奖。

第三部分

话题交

引言

孟凡(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我们今天讨论的这本《不能以人为财产:美国建国时期的奴隶制与反奴隶制》,实际上涉及美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话题,就是1787年宪法与奴隶制的关系。一般认为,美国宪法有一个难以抹去的污点,那就是出于对南部蓄奴州的妥协让步,承认奴隶制的继续存在。因此,激进废奴主义者把宪法称作“与死亡签订的契约”、“与地狱达成的协议”。后世史家也大多把宪法视为一个“拥护奴隶制”的文件。

魏伦茨这本书的核心论点是, 大多数制宪者的本意在于限制并最终消除奴隶制,后来的政治废奴主义者也确实从宪法蕴含的“不能以人为财产”的观念中获得了宪法支持和话语资源,这最终有助于彻底废除奴隶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法》应该被看作一个“反对奴隶制”的文件。不过,在批准宪法时,一些南部的联邦主义者宣称宪法是“拥奴”文件。一直到内战爆发,这两种解释与“拥奴”理论和废奴主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传承、借鉴、援引、吸收的关系。联邦政府建立以后,围绕奴隶制的存废,支持不同宪法解释的几派势力在国家政治层面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在西北领地、密西西比领地、路易斯安纳地区和墨西哥割让地的管理问题上,不但国会多次展开辩论,最高法院在奴隶制问题上也做出了几个著名的判例。尽管反奴隶制运动经常遭遇挫折,但这种力量在国家政治中一直顽强存在。而且,尽管国会众议院认同“联邦共识”,但反对奴隶制的多数派始终没有承认国会无权管制奴隶贸易,在否认“以人为财产”的立场上则寸步不让。1857年,大法官坦尼的判决公然在国家法律层面认可奴隶制,极大地激发了政治废奴主义者的凝聚力,弗里德里克·道格拉斯和林肯都在“不能以人为财产”的宪法原则上达成了共识。从制宪会议流出的涓涓细流,逐渐汇聚成冲垮民主党内部团结的大潮,为林肯当选总统铺就了道路。

读完本书,我有两个比较深刻的印象。第一个就是魏伦茨在处理重大史学问题上表现出宏大的气魄和举重若轻的功力。他讨论的都是大问题:宪法对待奴隶制的真实态度,高层政治精英的宪法认知在反奴隶制政治兴起过程中的作用,还有内战的起因。尤其是作者以“不能以人为财产”这一观念为纲,编织出从制宪到内战爆发这70多年间反奴隶制政治的演变脉络,不但揭示出联邦政府所做出的持续而系统的努力,还说明了为什么“拥奴文件论”长期在内战前的政治史叙事中占据排他性的主导地位,更新了我们对早期共和国政治史和内战起因的认识。也就是说,废除奴隶制绝不应该仅仅归功于共和党领袖和激进废奴主义者,美国从诞生起就一直有人致力于限制和废除奴隶制。

第二,魏伦茨在方法论上具有鲜明的特点,那就是 “回到国家”,“回到宪法本身”,“回到高层政治”。具体来说,废奴运动史的研究者倾向于关注道德废奴主义者和其他边缘性抗争者,魏伦茨认为这些人固然很重要,但也不能忽视林肯之前涌现的众多反奴隶制的政治领导人,不能忽视他们做出的贡献。魏伦茨还提醒我们,虽然新的史学方法确实能为奴隶制政治的研究提供新课题,开拓新思路,但不能完全忽略宪法以及依托宪法而创设的政治制度。他认为,政治废奴主义者围绕国家制度展开的政治斗争,乃是推动反奴隶政治发展的不竭动力。

话题一

“No Property in Man”的含义

李剑鸣(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先说两点“题外话”。 “反奴隶制”和“废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废奴”应该可以包含在“反奴隶制”的框架之内。反对奴隶制的人不一定是废奴主义者,而废奴主义者一定是反对奴隶制的。反奴隶制的人构成挺复杂,有人主张逐步废除奴隶制,有人主张立即、无条件地废除奴隶制;有人主张把黑人迁出美国,有人主张把黑人变成美国公民;还有人废奴不是因为同情黑人,而是觉得奴隶制会败坏白人文化,腐蚀美国社会肌体。所以,“反奴隶制”的涵盖面更大一些。另外,这本书的标题No Property in Man如何翻译?似乎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非财产”,而以译作 “不能以人为财产”为宜。“人非财产”是常识,语气也比较和缓。“不能以人为财产”则是一个强烈的断语;奴隶虽然处在强制劳动状态,但不能等同于财产;宪法固然承认奴隶制,但没有把奴隶当作财产。这里可能暗含两层意思:奴隶是人而非物,把人作为财产便意味着践踏人性;既然人不是财产,那么解放奴隶就没有损害财产权利。

林煜堃(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人非财产”这个译法,源自于王希老师一篇书评的中文标题。英文发表在《南部史杂志》(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 )2020年5月第2期上,美国史研究公众号推出中文译文时,采用了“人非财产”这个比较精简的译法。前几天,我和刘雨君同学讨论这本书,说到了No property in man中的介词“in”到底该怎么理解?为什么不用“of”或“as”呢?比如,No man as property 或there is no property of man。这种表述会有什么区别?我们进而讨论到财产权、财产跟人到底应该是怎样一种关系?在美国共和国早期,当时人是怎么理解这个问题的?

刘雨君(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我也想谈一下书名“No Property in Man”中的“财产”(property)概念。艾伦·弗里曼和伊丽莎白·门施写过一篇文章(Alan Freeman, Elizabeth Mensch, “Property,” in J. P. Greene, J. R. Pole, eds., A Companion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 Blackwell, 2000, pp. 638-644),列举殖民地时期和美国革命时期“财产”概念的涵义及其转变。各个殖民地延续了英国的传统和经验,把“财产”和“土地”划等号,而且财产逐渐与政治参与产生了联系。18世纪的观念普遍认为,只有拥有土地的人才享有政治权利。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律评论》中提出“社会利益”的原则,这对北美人理解财产和政治权力的关系产生了影响,没有财产的人是不能参与政治的。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的“农业共和主义”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自然法学说在北美也很有影响。哈林顿强调,人民应该拥有大多数土地,政府应通过“地权法”重新分配土地;洛克则强调一切权利来自上帝,土地是上帝赐予人民的。他们的理论为财产观念的转变提供了依据。革命以后,美国人既要消除英国传统的影响,又要重新安排社会和政治关系;通过制宪和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确立了保护私人财产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共识。

威廉·斯科特有一本书叫做《追求幸福》(William B. Scott, In Pursuit of Happiness: American Concepts of Property from the Seven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y , 1977),梳理了美国从 17世纪到20世纪的财产概念,其中讨论到共和国早期财产概念的逐渐演变,专门用一章的篇幅论述内战前美国人对奴隶制的态度,以及人究竟是否可以被作为财产(Man as Property)。在制宪时期和共和国早期,美国精英领导人达成了共识,普遍接受洛克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为脱离英帝国而建立新共和国寻找合法性依据。到了内战前后,随着农业、商业和工业的发展,财产的概念不断扩大,除土地外,工资、股份、福利等都被纳入财产的范畴,财产的概念也从最初的个人领域扩展到了公共(集体)领域。

通观从殖民地到内战前的两个多世纪,黑人奴隶在全国层面从来都没有包含在财产的概念里。“把人当作财产”既不符合道德要求,也与共和美德相背。内战前,南部支持蓄奴的理论家为把奴隶当作财产而辩护,但他们始终绕不开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因为这将动摇美国革命的合法性根基。只有极少数理论家拒绝自然权利学说,比如里桑德·斯普纳(Lysander Spooner)和乔治·菲茨休(George Fitzhugh),前者主要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为自己的理论辩护,后者则提出了新的社会观念,即“每个人都有义务用必要的手段实现共同利益,可以用任何手段服务社会”,试图取代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既然“奴隶可以是财产”从未为制宪者所接受,在内战前也从未成为美国人的共识,那么魏伦茨强调“no property in man”是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否赋予这一原则超越其本身重要性的地位?它又如何能起到抵制奴隶制在全国扩张的作用呢?

李剑鸣教授:美国早期的“property”概念的确很有意思。我有一个猜想,18世纪的人在谈到或听到“property”这个词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种特殊的意味,这一点今人可能体会不到。比如说,中国人说到“东风”,想到的是一种温暖和煦的感觉;说到“西风”,马上就联想到肃杀和惨烈。不同的风只是一种自然现象,可是我们会在上面附加情感方面的含义。“property”这个词在18世纪是不是有同样的情形?在约翰逊的英语字典里,“property”的词根是“proper”,有合适、正当的意思; “property”的基本含义有两条:一是“合法占有某物的权利”,二是“有权利占有的东西”。所以,当时人说到“ property”,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权利”(right)和“正当”(proper)

从这个意义上说,“No property in man”暗含把人作为财产没有合法性,是不正当的。我们今天说到“property”,指的可能是没有价值和道德属性的物质形态,比如土地、房屋、货币之类。把土地作为财产,这不牵涉道德和价值;但是,把人作为财产,就涉及严重的道德和价值方面的问题。可是,我们在翻译这个词的时候,没有任何一个中文字词可以把这些细微的含义表达出来。但我们在讨论“property”的时候,还是要想到当时人可能会赋予它格外的意味。按照魏伦茨的说法,宪法虽然保护奴隶制,并且通过五分之三条款赋予南部奴隶主很大的政治影响,但是它又没有在全国法律中承认奴隶制的正当性。 秉持“no property in man”,似乎有一种坚守道德和价值底线的意味。南部奴隶主认为奴隶就是财产,有“Negro property”这类说法,这是因为在南部的州法中,奴隶确实被界定为财产。换言之,奴隶被南部奴隶主当成财产,这也是一个既定的事实。

但在魏伦茨看来,奇妙之处在于,一部保护奴隶制的宪法并不承认这一点,人们不能从宪法中推导出奴隶是财产的原则。宪法没有任何文字暗示可以把人作为财产,而且宪法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过去人们认为这不过是一种玩弄辞藻的虚伪做法,但魏伦茨强调这是有实质性意义的。他讨论了制宪之前人们如何看待奴隶和财产的关系,制宪会议期间围绕奴隶制发生了哪些辩论,宪法生效以后关于奴隶制有什么样的争论和斗争。在制宪后所有同奴隶制有关的事情上,不同的派别都会利用宪法。反对奴隶制的人认为,宪法根本没有肯定奴隶制的合法性,也没有任何地方说过国会没有权力就奴隶制问题进行立法。南部则宣称宪法肯定和保护奴隶制,捍卫南部人把奴隶作为财产的权利。既然宪法的目标就是保护财产,那么国会就没有任何权力干预奴隶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论?就是因为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的态度是暧昧含混的,包含悖论,这样才引出了人们对宪法的开放性解释。

话题二

研究主旨与论述逻辑

林煜堃: 我想谈几点自己的读后感。第一点,以往学界长期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美国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属性究竟是什么,到底是“拥奴”还是“反奴”(proslavery or antislavery)。关于这个问题,魏伦茨认为关键不在于宪法是“拥奴”还是“反奴”,而要看宪法是否为之后的反奴隶制斗争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他认为,制宪者的意图本身存在高度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既有原则又有妥协。原则就是不能承认“把人作为财产”;奴隶主可以把奴隶当作财产,但不能允许奴隶制肆意扩散到全国。妥协在于承认既定事实,允许存在奴隶制的南方各州保留这一“特殊的制度”。制宪者的这种矛盾,就是本书所说的“宪法悖论”。正如王希老师在书评里所说,魏伦茨此举意在揭示制宪者的“关键的微妙之处”,理解制宪者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初衷,并且批判性改写奴隶制和反奴隶制斗争的历史。19世纪30年代是美国废奴运动的分界点。美国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反奴隶制理念和实践的实质性进展要归功于以加里森派为代表的激进废奴主义;加里森派主张立即废除奴隶制(immediatism)。关于这一派的研究论著比较多。

此前的反奴隶制派别倡导采取温和措施废除奴隶制,称作渐进废奴主义(gradual emancipation or gradualism)。他们建立殖民协会(colonization society),把黑人送到非洲建立利比里亚(Liberia),或者鼓励奴隶主出于道德考虑或愧疚感而主动释放奴隶(manumission)。以往学界认为,这类做法是治标不治本,带有道德伪善的意味。但是,魏伦茨把时间节点往前提,不再局限于19世纪前期,而是把反奴隶制的起点回溯到制宪时期,重新阐释宪法在反奴隶制斗争中的地位和意义。这也就无异于重构整个美国反奴隶制的历史。

第二点,魏伦茨很有勇气挑战学界的成见。我们前面提到,美国史学界的相关研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而且大多认为宪法是一个妥协性很强的文件,实质是在变相支持奴隶制,也是导致奴隶制在美国长期存在的根源,甚至有人认为还是内战的重要原因。去年为了撰写开题报告,我查阅了一些关于奴隶制的书,那些涉及“奴隶制政治与宪法”(slavery politics and constitution)的论著,大多持刚才所说的那种观点。其中有一本叫做《奴隶主的联盟:美国早期共和国的奴隶制、政治和宪法》( A Slaveholders’ Union: Slavery,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Early American Republic ),从标题就看得出,作者强调奴隶主集团对美国政治的影响。这本书的作者是乔治·威廉·范克里夫(George William Van Cleve),是历史学者兼法律学者,他认为奴隶制在新生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宪法则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因为它在政治、法律和经济各层面全方位地支持奴隶制。在某种意义,这也是流行于法学界和史学界的代表性观点。可见,魏伦茨所要面对的传统观点十分流行,而且根深蒂固,要加以质疑当然是十分艰难的。

第三点,魏伦茨在研究视角和史学方法上也有一种回归。近年来研究奴隶制的论著在视角和方法上越来越多元化,从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等多角度和多学科的解读也特别多。魏伦茨则直接回到最初的宪法辩论,回到具体的历史语境,特别是在美国早期共和国的语境中看待奴隶制政治。在他看来,制宪不光是围绕条款文本的唇枪舌剑,更有背后暗流涌动的政治斗争。换句话说,宪法的制定并不是纯然理性的制度设计,而是围绕着诸多利益与理念的勾心斗角。正是这种制宪过程中的政治博弈赋予宪法特别的意义。

蔡梦竹(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我觉得,作者似乎并不希望我们简单地将宪法理解是一份“拥奴”文件或“废奴”文件。他是想强调,宪法是经过反复妥协和博弈后形成的一份中立性的文件。正因为它是一个中立性的文件,所以后来那些支持奴隶制的力量和废除奴隶制的力量都可以通过宪法来寻求自身行动的合法性。

李剑鸣教授:魏伦茨讲过宪法是中立的文件吗?似乎没有。他只是认为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存在悖论,一方面保护奴隶制,赋予奴隶主权势,另一方面又不承认奴隶制在全国法律中的合法性。他还强调,制宪者在奴隶制问题上并不是简单地做妥协,反对奴隶制的人和南方拥有奴隶的人进行了激烈的博弈和较量,最后的妥协是不得已而为之。即便到了最后一刻,古维诺尔·莫里斯在打磨宪法文字的时候,还动了一些小手脚,把涉及逃奴法的文字做了改动。魏伦茨力图理解制宪者在奴隶制问题上的苦心孤诣,觉得他们能做到这个样子已经很不容易了。他认为,要尽可能理解历史人物在具体语境中所做出的努力,不要一下子把他们做的工作都抹杀了。

孟凡:说到宪法是不是中立的文件,倒让我想起了另一个问题。魏伦茨的观点并不是他个人的“发明”,早在2002年,著名的奴隶制史研究者Don Fehrenbacher就出了一本书,题目叫Slaveholding Republic。他在这本书里强调,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的立场是中立的,在内战以前,关于宪法对奴隶制的态度一直有相当激烈的争论。魏伦茨显然受到了他的影响,在注释里也提到了这本书。这至少说明,费伦巴哈教授早已开始重新解释宪法与奴隶制的关系,魏伦茨则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杨崧愉(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魏伦茨在书中一遍又一遍地强调,宪法没有承认把人作为财产的合宪性,也没有在国家法律中承认奴隶制,并且赋予国会对奴隶制进行管理的权力。他的论证我认为大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但让我感到疑惑的是,既然宪法隐含这么重要的内容,为什么从制宪直到内战前反奴隶制的斗争屡遭失败?为什么美国非但没有废除奴隶制,反而让奴隶主的实力不断壮大,以致在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判决中承认奴隶是财产?那么,魏伦茨谈到的宪法中的这些内容,对最终废除奴隶制是否真的十分重要?

我也读过一些其他历史学家的论著,帮助我来解答这方面的疑问。我觉得,魏伦茨的书里比较关注废奴主义者和拥护奴隶制的人在国家层面的辩论和斗争,并没有讨论废奴主义者的其他行动。我在方纳的《自由之路》中读到,北方自由州有很多废奴主义者与奴隶主斗智斗勇,比如推动州制定《人身自由法》,用来对抗南部蓄奴州所支持的《逃奴法》,此外还有“地下铁路”解救逃奴的活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通过宪法中的“自由原则”一点一点地蚕食奴隶制,从而压缩了宪法对奴隶制的容忍和保护。

李剑鸣教授: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大家怎么看魏伦茨论述这个问题的逻辑?

李圣年(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去年9月我们读过迈克尔·J.克拉曼的《制宪者的“政变”》,了解到制宪会议是为了解决全国性政府的问题而召开的,奴隶制并不是制宪会议的主要议题,只是一个避不开的现实问题。魏伦茨本书的第一章中专门论述了北美在废奴问题上的自发性。美国革命中,北方各州开始自发地进行废奴,截至1787年,北方还有很多州没有正式落实废奴的法律,落实了的几个州采取的大多是渐进废奴的方式。尽管制宪会议不是为了专门解决奴隶制问题,但制宪者们依然在宪法中坚守“不能把人作为财产”这个底线,这无异于把革命后第一波反奴隶制的成果固定在了宪法之中。在此后的反奴隶制政治中,除了加里森派等极端废奴主义者之外,多数人都在宪法的框架内来讨论奴隶制问题,没有人回到宪法批准之前的立场。因此,宪法为反奴隶制运动确立了一个基本框架,而运动的实际进展则取决于具体情势的变化。我们不能过度夸大宪法在反奴隶制运动中所起的作用,但也应当注意宪法为反奴隶制运动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蔡梦竹:的确,宪法为反奴隶制运动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如果把把奴隶的财产属性写进宪法,那么后来的废奴主义者就很难用宪法来支撑自己的抗争。魏伦茨多次提到,考虑到《权利法案》第5条对财产权的保护,如果宪法承认了奴隶作为财产的合法性,那么废奴主义者也就不可能把宪法作为反奴隶制合法性的依据。

魏伦茨反复强调与奴隶制相关的政治斗争都同财产权有关,但在他所引的一手资料中,直接把财产权和奴隶制放在一起的讨论并不多见,很多时候他是通过自己的论述把读者的视线引到财产权和奴隶制的关系上。可见,作者是在努力地构建一个脉络,把讨论的焦点放在与奴隶相关的财产权问题上。

林煜堃:从整个美国史研究的情况来看,所谓“不能把人作为财产”的问题长期被历史学家所忽略,他们更重视五分之三条款、逃奴条款等所谓变相支持奴隶制的条款。魏伦茨重新审视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的意义,认为宪法并不是彻头彻尾支持奴隶制的文件,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贡献。但是,他高估了宪法的实际作用。他指出宪法中存在的所谓悖论,这也只涉及反奴隶制事业的起点。1830年以前通过道德感召和逆向殖民的方式来解决奴隶制问题,这些举措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北方各州立法废奴,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地的劳动力需求可以通过契约仆或其他渠道来解决。所以,宪法对于反奴隶制运动的意义,实际上没有魏伦茨所说的那么大。

孟凡:宪法强调“不能把人作为财产”的原则,对后来的反奴隶制事业到底有没有作用,这个问题在美国史学界是有争议的。有些学者认为一点作用也没有发挥,既然宪法如此强调这个原则,为什么内战前的反奴隶制立法实践经常遭遇失败,而奴隶主的政治权势反而变得越来越大?魏伦茨不同意这种意见,他在阐述“不能把人作为财产”这一原则的作用时,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策略。一方面,他重新界定了“妥协退让”的含义。以往学界认为,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问题上,反奴隶制政治家在联邦层面节节败退,这说明政治废奴主义遭到了失败。但是,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判决并不是毫无意义,只要国会在立法中没认可“把人当作财产”的原则,没有接受国会无权管辖领地奴隶制的主张,那就是政治废奴主义的胜利。即便有时反奴隶制活动家的立法动议遭到否决,那也只是“暂时性的”失利,内战前反奴隶制政治的主流是不断地取得进展。不过,我认为他这样看问题多少有点“精神胜利法”的味道,有点自欺欺人,其实是说不通的。

另一方面,他用“楔子”理论来解释“不能以人为财产”原则的作用。他认为,这个原则就像楔子一样,牢牢地插在全国政治的框架中。杰克逊就任总统以后形成了一种跨党派共识,要把奴隶制的存废排除在全国政治之外,最好谁也不去讨论这个话题。但是,反奴隶制政治家注意到这个楔子,不断敲打它,也就是不断回到能不能把人作为财产这个话题上。最终,本来铁板一块的“共识”上出现了越来越大的缝隙,“不能以人为财产”成为一个政治家无法回避的问题,成为南北两方不可调和的分歧,在美国政治中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这实际上为后来解决奴隶制问题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关于这种楔子的作用,他具体谈到了两件事。一是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其重要意义在于整个儿打碎了旧的政党体系;如果这个政党体系继续存在,废奴事业就不可能在国家政治层面发挥重要的影响。二是“斯科特案”判决,它使得政党划分以地域为原则进行了调整,原本势力强大的民主党发生分裂,北部民主党人开始投入到废奴事业中来,这就为林肯和共和党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李剑鸣教授:魏伦茨的论述逻辑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说是内战最终解决了奴隶制问题,但内战是怎么发生的呢?魏伦茨指出,与其说奴隶制导致了内战,不如说 反奴隶制导致了内战。奴隶制存在于美国是个历史事实,但美国并不仅仅是一个有奴隶制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始终在为废除奴隶制而进行斗争的国家。 为什么会有这么长久的反奴隶制运动?为什么会有人为废除奴隶制而进行不屈不挠的努力?如果说宪法直接肯定奴隶制,那么反奴隶制就是反宪法。为什么反奴隶制政治能在美国存在,产生那么大的能量,最终把整个国家推上了内战?这是由于宪法给反奴隶制留下了余地。宪法没有肯定“把人作为财产”的原则,没有承认奴隶制在全国法律中的合法性。在北部逐渐废除奴隶制以后,奴隶制成了一种地域性现象,只在州法层面有合法性。如果宪法明确肯定奴隶制在全国法律中的合法性,如果把“奴隶制”这个词写进宪法,那就别说是反对和废除奴隶制,就是限制奴隶制在全国扩张也是不可能的。五分之三条款也好,逃奴条款也好,奴隶贸易条款也好,都只是暗含保护奴隶制的意思,并没有肯定奴隶制的合法性。如果宪法肯定了奴隶制的合法性,那就会导致两个局面:第一,反对奴隶制是不合宪法的,所以就不可能出现持续的反奴隶制政治;第二,即便要用战争手段废除奴隶制,那么也得改动宪法,因为如果宪法把奴隶作为财产的话,解放奴隶就是触动财产权利,总统就不可能用军事公告的名义来办这件事。恰恰是因为宪法没有肯定奴隶制的合法性,没有承认“把人作为财产”,林肯才可以用总司令的名义发表解放宣言,先把奴隶制废除,再用第13条宪法修正案来加以追认。魏伦茨的论述逻辑不是说宪法能自动带来奴隶制的废除,不是说宪法能自动对奴隶制或反奴隶制发生作用,而是因为宪法对奴隶制问题的处理方式,允许后来的政治家利用“不能以人为财产”的原则,最终解决奴隶制问题。

田梦美(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生): 刚才谈到“宪法的悖论”,是否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名与实”的悖论?换句话说,宪法“名义上”不承认奴隶制,但是它“实际上”保护了奴隶制;拥护奴隶制的南方人从宪法得到了许多实际的好处,而反对奴隶制的人只是获得了反对的“合法性”。

李剑鸣教授: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名与实”的悖论。魏伦茨反复论述说,制宪者处理奴隶制问题时面临很多不得已的情况。奴隶制的存在是一个现实,不能因为奴隶制问题而抛弃南部。南部只要有一个州不加入联盟,比方说弗吉尼亚拒绝加入,联盟就不能成立。因此,宪法默认奴隶制,给南部奴隶主某些好处,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让美国能够存在下去所付出的代价。尽管是这样,北部的反奴隶制势力也不甘心,他们一直在为限制奴隶制而斗争。魏伦茨是想回到历史的语境中,深入挖掘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为什么会有悖论,这个悖论是怎么造成的?这本书一共只有5章,可是他用了3章来讨论制宪前围绕奴隶制的斗争,制宪会议上围绕奴隶制的斗争,以及批准宪法时围绕奴隶制的斗争,主要就是要揭示这个悖论是如何形成的。

魏伦茨还想说明,何以一部保护奴隶制的宪法,最终竟成了废除奴隶制的工具。他一直强调宪法给反奴隶制政治留下了余地,而反奴隶制政治不断往前推进,最终迫使南部不得不脱离联邦。南部为什么要脱离联邦?就是因为在现存的宪法之下,南部的特殊制度得不到保障。魏伦茨特别引了南卡罗来纳分离大会的声明,其中说,导致他们脱离联邦的责任要由北部承担,因为宪法原本是保护奴隶制的,可是北部各州非要干涉南部的奴隶制,损害南部的财产权利,使得最初用宪法来建立政府的目的遭到了破坏,南部的奴隶制、财产权利和特殊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他们只能选择离开联盟,另外起草一部宪法来保护奴隶制。这时,魏伦茨特别细致地比较了南部宪法跟联邦宪法的区别。前者基本上照抄后者,但有一点关键的修改,这就是涉及奴隶制的条款。南部宪法直接使用了“奴隶制”一词,并且公开声明要保护奴隶制。这就等于告诉读者,一部真正保护奴隶制的宪法是什么样子,而1787年宪法并不是这样的宪法。魏伦茨在这里用了历史类比法,意在说明联邦宪法对奴隶制的态度与奴隶主有根本的不同。

钟慧怡(复旦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生):我想到一个小问题,为什么早期奴隶主会选择用财产权利的法理逻辑来伸张奴隶制的正当性?最初白人强调奴役黑人在宗教上的正当性,因为黑人是异教徒,奴役等于是帮他们洗礼,让他们获得真正的自由和救赎。但是,奴隶主后来不再依靠圣经为奴隶制谋求道德性的粉饰,反而凭借革命者所珍视的权利原则,为奴隶制寻求法律的支撑。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转变?作者在第二章提到了英国的“萨默塞特判决”(Somerset v. Stewart),美国的奴隶主是不是受到了这个事件的启发?

李剑鸣教授:建议你去看看蔡萌的文章,登在《世界历史》2015年第5期,其中讨论了拥护奴隶制的思想逻辑。

话题三

学术语境与政治语境

薛冰清(复旦大学历史学系青年副研究员):从史学史的角度来看,魏伦茨这本书要处理的是美国史中的一个经典问题。王希老师的《原则与妥协》里也提到了这一点,这是美国宪政史中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美国宪法究竟是一部反对奴隶制的宪法,还是一部支持奴隶制的宪法?制宪者的最初意图是去阻止奴隶制的发展,乃至于最终废除这个制度,还是一种变相的纵容和鼓励?历代学者有过非常多的讨论,对于宪法中的具体条款(五分之三条款、逃奴问题和奴隶贸易的存废)的解读,也有相当多争锋相对的意见。魏伦茨加入了这一讨论,立场鲜明地反对那种“宪法是一个保护奴隶制的文件”、“对奴隶制的妥协是建国一代最大的道德污点”等传统主张。当然,从学术史来看,他并不是第一个提出这种看法的学者,但他紧扣“不能把人当作财产”这个被之前学者忽视的角度,重新梳理了从制宪到内战爆发的历史,非常巧妙,也体现了很强的问题意识。

杨崧愉:我还想补充一点,谈谈魏伦茨写这本书的社会政治语境。魏伦茨这本书源自2015年他在哈佛所做的一系列讲座。当时正值美国总统大选,当时的总统候选人伯尼·桑德斯在弗吉尼亚发表演讲称,美国的历史在很多方面都是建立在种族主义的基础上的。魏伦茨在《纽约时报》上发表一篇时评,对桑德斯的言论进行了 争锋相对的批评。在这篇时评中,魏伦茨就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不能以人为财产》中的基本观点。他明确指出,美国宪法中暗含了反对奴隶制的意涵,但现在人们却只接受了奴隶制最铁杆的拥护者卡尔霍恩的观点,认为宪法是维护奴隶制的。魏伦茨说:“认为美国建立在种族奴隶制基础上的神话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学者和左派活动家中间,他们对美国历史上的种族主义理所当然感到愤怒。但是这个神话使社会正义的拥护者拒绝接受林肯和道格拉斯关于宪法的观点,转而去支持卡尔霍恩的观点,这一点真是讽刺。现在,这种神话正在戕害美国时下的总统选举。”

(另外,著名历史学家约瑟夫·埃利斯和戈登·伍德也对桑德斯的言论提出批评,并对美国的历史教育表示担忧。他们指出,现在的大学教授都只告诉学生,建国之父是美国历史上最该死的白人男性。结果,学生们不但没有了解到这个国家的许多成就,反而形成了一种“反历史”的观点,将历史变成“现时”,导致很多学生根本不知道美国革命、美国宪法以及内战到底是怎么回事。也许正是出于对美国现状的某种担忧,或是意在对美国历史进行正本清源,促使魏伦茨写了这本书。我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感觉魏伦茨的行文中确实有一种论辩的色彩。魏伦茨虽然有一点矫枉过正的嫌疑,但他的立论还是基于较为扎实的一手文献,挖掘出了一些以往为学者所忽视的材料,所以还是比较可靠的。

魏伦茨的书出版后,他在普林斯顿大学教过的学生写了一篇书评,批评他为美国宪法辩护。魏伦茨非常不高兴,认为那篇书评完全没有批评到点子上。魏伦茨说,他的本意并非要否定美国宪法支持奴隶制的一面,而是要回到历史语境中,重新考察制宪者对奴隶制的态度。他并没有纠缠于宪法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奴隶制,因为宪法里面两者都有;宪法确实是支持既存的奴隶制,但它也吸收了一些反对奴隶制的思想,尤其是关于“不能把人作为财产”这样一种重要的思想。不过,魏伦茨在书中使用的一些证据也遭到了质疑。例如,书中引述说,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说过,在宪法中承认人是财产的观念是错误的。有批评者说,玛丽·比尔德(Mary Sarah Bilder)在《麦迪逊之手》中考证,麦迪逊后来在修订制宪会议记录的时候,可能添加或删减了一些东西,所以他未必说过这样的话;魏伦茨用这么一个不太可信的材料作为关键证据,他的立论是不是可信呢?

蔡梦竹:据我了解,魏伦茨属于在公共领域相对比较活跃的历史学家,我曾多次在一些公共刊物上看到他就一些历史问题发声。2019年8月,《纽约时报》推出了一期名为“1619年项目”的特刊,纪念第一批黑人奴隶进入美国400周年,这件事随即引发了巨大的争议。项目的策划者主张把1619年作为美国历史的起点,并认为美国革命爆发的主要原因是殖民地精英力图保护奴隶制。魏伦茨就和戈登·伍德等历史学家写联名信给《纽约时报》提出抗议,魏伦茨还在《大西洋月刊》上发表文章,指控这是“意识形态对历史叙事的绑架”。魏伦茨这种现实关怀显然也渗透到了这本书中。

这本书的序是从宪法200周年纪念活动讲起的。当时最高法院一个叫做瑟古德·马歇尔的黑人大法官提出,联邦宪法是一份拥护奴隶制的文件,因而宪法本身不值得纪念,应当纪念的是后来不同群体在宪法的名义下所进行的争取平等权利的抗争。这一观点也反映了当时学术界对联邦宪法的看法,就是试图发现和清算宪法的“原罪”。但是,魏伦茨这本书告诉我们,在制宪会议上有一批代表反对奴隶制,他们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筑起了一道壁垒,把“人是财产”挡在了宪法文本的外面。也就是说,魏伦茨想要提供一种纠偏的视角。这本书给我另一个启发就在于,当前多元文化主义和身份政治主导了历史叙事,后现代主义史学把经典“去神圣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回到历史语境中,重新解读历史,而不能像魏伦茨所抨击的“用意识形态绑架历史叙事”。

王仲达(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从近些年美国政治史研究的情况来看,这类传统政治史的经典问题已经不大有人关注了。杰克·雷科夫的《宪法的原始含义》(Original Meanings),特别是刚才提到的比尔德的《麦迪逊之手》,能够采用新资料、新方法对经典文献进行重新解读,已属难能可贵。艾伦·泰勒(Alan Taylor)的《复数化的美国革命》(American Revolutions)里,也有一定篇幅讨论奴隶制和制宪,也认为美国宪法是一部较为保守或者说是带防御性的宪法。在这样的学术语境中,像魏伦茨这样的老将,用一本书的篇幅,从这么宏观的视角重新梳理这个问题,还能提供一些新的观点,也是不可多得的。

关于美国宪法含义的解释,无论是在法学界、宪法史学界,还是在早期史学界,都是一个不能不讨论的问题,因为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历史文件,它仍然在现实世界发挥着巨大的影响,是一部活着的宪法。因此,所有这些关于历史问题的解释最后都会落到现实上,进入当代的政治生活中。这就涉及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关于美国宪法和现实政治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学界有一个词叫“原旨主义”(originalism),信奉这种观念的人称作“原旨主义学派”或“原旨主义者”(originalist)。这些人在美国学界、政界和司法界都有相当强大的影响力。参议院刚刚投票确认的这位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也自认是一名宪法原旨主义者。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回归到宪法的原始含义去解释宪法,本着这样的政治哲学和宪法理念进行司法判决。

从上面所讲的情况来看,我觉得魏伦茨这本书不仅仅是对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的回应,也是对于宪法“原旨主义”的回应。尽管美国政治中存在把政治对手“污名化”的现象,但是也要承认,美国社会确实还有白人至上主义和种族主义,这些问题会和目前美国政治中的保守主义、孤立主义思潮相互纠缠,剪不断,理还乱,构成了纷繁复杂的政治光谱。魏伦茨这本书也就在有意无意之间回应了这些问题。奴隶制固然早已被废除,但它留给美国的巨大伤疤还会长期引发阵痛。今天读魏伦茨这本书,无论是从学术史的角度,还是从法学和宪法史的角度,以及从现实政治的角度,都有助于我们重新思考何为宪法的原始含义。

第四部分

小结

李剑鸣教授: 其实,我们还可以把魏伦茨这本书看成一个史学写作的范本,因为它给我们演示了一个历史学家是如何构建其问题意识的。我们刚才讨论到,这本书的问题意识产生于双重叠加的语境,一个是政治社会语境,另一个是史学语境。

对政治社会语境的认知和感受,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史家的“现时主义”(presentism)意识;或者说,史家诉诸历史以回应现实政治议题的愿望,会引导和规范他探索过去世界的方向与方式。美国老一代史家比较反感“现时主义”,认为研究历史不能把过去和现在搅在一起,不能直接为现实鼓吹和声辩。到了进步主义时期,卡尔·贝克尔等人公开为相对主义做辩护,强调现实对历史研究的塑造性影响。现在我们都知道,历史学家对过去的认识不是一个纯粹求取知识的过程,多多少少带有自己的现实关怀。戴维·阿米蒂奇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为现时主义辩护》(In Defense of Presentism)。他认为,有些学者过于追求纯粹的历史主义,反对历史学家有太强烈的现实关怀,其实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也没有好处。对待现时主义的最好方法,就是先承认历史学家都有现实关怀,然后再从好的方面来利用现时主义,避免产生不良的后果。

阿米蒂奇的说法在魏伦茨这里也得到了印证。魏伦茨为什么要写这本书?他自己也交代了写这本书的社会政治语境,因为现在美国所有的现实争论都含有历史的元素。国家特性,“政治正确”,种族歧视,多元文化,这些问题都牵涉到历史,都和过去的奴隶制有关。奴隶制不仅仅是对黑人的奴役和压迫,它留给美国社会最负面的遗产就是种族主义。在当前美国的社会政治语境中,许多分歧和冲突都有历史的渊源,一些比较偏激的人甚至要算历史的总账。照这么算下来,美国这个国家的合法性都成了问题,因为美国的建国者当中有一小半是奴隶主;早期的总统中也有一连串的奴隶主,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门罗,杰克逊,都曾拥有不少奴隶。如果要用这么偏激的眼光看待现实和历史的关系,那么整个人类都不配存在于地球上,因为我们的祖先干过许多愚蠢、残暴的事情。

魏伦茨写这本书,确实带有回应当前美国多种复杂的政治文化争端的用意。在大众观念中,在以往的历史书写中,许多历史问题都是缠绕不清的,他要正本清源,回到美国建国史的起点上, 看看建国者当初究竟是怎么样对待奴隶制的。制宪者虽然对南部做了妥协,但也就奴隶制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斗争,这是不能抹杀的。我们不能老是纠缠于美国是一个有奴隶制的国家,还要看到美国人为反对和废除奴隶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魏伦茨的经验也提示我们,写文章的时候,要选取一个好的题材,建构恰当的问题意识,都离不开现实关怀。年鉴学派所倡导的问题史学,就是要进行“回溯式研究”,基于对历史的理解来回答现实生活提出的问题。这也是克罗齐讲的“当代史”的含义。那些用“剪刀加浆糊”做出来的编年记,并不是“真历史”;“ 真历史”的起点在于因现在生活的兴趣而激发出来的问题,然后对过去世界进行探索,从中寻找理解这些问题的线索,从而使历史“活”起来。于是,关于过去的知识就具有了当代性。不过,尽管“现时主义”对于界定题材、构建问题意识是有帮助的,但到了解读史料、诠释史事的时候,就要警惕现实关怀的干扰,不能让“现时主义”横冲直撞,到处泛滥。在这方面,魏伦茨的书也是一个样板。他固然意在回应现实问题,但在研究和写作时并未越出史学专业主义的底线。

我们再来看一看史学语境的作用。关于美国宪法与奴隶制的关系,既是历史的争论,也是史学的争论。在内战以前的历史中,不仅拥护奴隶制的人说宪法是保护奴隶制的文件,激进废奴主义者也认为宪法保护奴隶制,因而是“与地狱签订的死亡协议”。按照加里森派的思路,要彻底铲除奴隶制,就要先抛开宪法。后来不少历史学家直接把这样的观点拿过来,指斥宪法支持和保护奴隶制,甚至把宪法视为美国历史“原罪”的一个象征。魏伦茨就是要挑战这种长期流行的历史解释传统,从历史语境出发,重新阐释宪法在反对和废除奴隶制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我们知道,加里·纳什曾提出一种“失去的机会说”。纳什说,美国革命时期原本可以一举废除奴隶制,因为当时很多人认为奴隶制已经没有什么生命力了,它的经济效益也不太乐观,要是革命者下决心强制废除奴隶制,奴隶主的反弹并不会像想象的那么强烈。当时真正离不开奴隶制只有两个州,就是佐治亚和南卡罗来纳。这两个州种植水稻,必须依靠奴隶劳动,据说一个黑人在田间劳动中可以顶5个印第安人。因此,只有这两个州会坚决维护奴隶制。可是,要是真把奴隶制废了,这两个州敢于脱离联盟吗?它们要是离开了联盟的保护,就会被南边的西班牙人袭扰乃至吞并。可是,革命领导人出于多种可疑的动机,没有抓住这个机会来解放奴隶。魏伦茨显然是不赞成这种假设的。他着重指出,不要误以为美国革命以后北部就不存在奴隶了;恰恰相反,奴隶在北部一直存在到19世纪50年代。总之,对那个时期的美国来说,奴隶制的存在是一个无法摆脱的普遍现实,革命者只能基于这个现实来制宪和建国。他们做了艰苦的努力,想了很多办法,才使宪法得以制定和批准,才使联盟得到了维护。

说到这里,大家就不难看到,魏伦茨的问题意识是基于两个“定向”(orientation)而提炼出来的。第一,是从现实政治出发寻找一个理解这个问题的方向,这就是回到美国宪法制定时的原初语境,来反思美国历史究竟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种族主义的基础上的。第二,在学术史的脉络中确定自己探讨和立论的方向,具体来说,他质疑和挑战以往要宪法为奴隶制的存在和兴盛承担责任的史学传统。

刚才大家谈到,这样一套思路并不是魏伦茨一个人的独创,他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他的方法和论述策略却独出心裁,别具一格。他抓住了一个过去一直被人所忽略的非常重要的史实,那就是制宪者曾经反复强调,不能把人作为财产,而且这一点也确实体现在宪法当中,宪法没有肯定把人作为财产的合法性。这就是说,虽然宪法保护奴隶制,但是它没有明确地、公开地赞成把人作为财产,没有肯定奴隶制在全国法律中的合法性。这一切都凝结在“no property in man”这个简短而干脆的表述中。魏伦茨为什么要反复提这几个字,就是因为他认为这才是宪法的精髓之所在,这里埋藏着后来反奴隶制政治不断发展的深层机理。这里也显示了魏伦茨在治学方法和功力上的出色之处,有点像中国古人讲的“读书得间”。在以往别人不注意的地方,他看到了十分重要的东西,这就是“no property in man”。这句话等于为他这本书注入了灵魂,使它获得了生命。我们写文章的时候也要学习这个技巧,要想一想哪些字眼能成为“题眼”,能成为文章的脊骨,能使文章立起来。

最后,我想再简单谈谈魏伦茨的历史主义意识。史家的历史主义,归根结底就是语境主义,也就是要回到具体的历史中去。魏伦茨论述制宪之前关于奴隶制的争论,论述制宪者围绕奴隶制的博弈,论述批准宪法时关于奴隶制的各种说法,这相当于以奴隶制问题为中心重新写了一部制宪史。过去没有人从这个角度这么深入具体地讨论制宪。他用了两章、一百多页的篇幅来重新梳理制宪过程,让我们看到,制宪时期围绕奴隶制的斗争是多么复杂,多么曲折。只有在这一具体的历史语境中,我们才能理解制宪者处理奴隶制的深切用心,才能理解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的真正意义。陈寅恪讲过“了解之同情”,魏伦茨在方法论上最突出的地方,就是对制宪者的苦心孤诣充满同情,发现他们为了不使宪法受到奴隶制的污染,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想了很多的办法,直到最后一刻也没有放弃努力。正是因为制宪者的良苦用心,才有后来反奴隶制运动的不断发展。对历史中的行动者持“了解之同情”的态度,这是史家良好素质的体现。简单地选边站队,对过去的人和事吹毛求疵,横加指责,这是比较容易、也是相当粗暴的事情。相反,能够揭示过去世界那些幽微曲折的地方,才是治史技艺的上层境界。

当然,魏伦茨这本书也有明显的局限。他在写法上有点絮叨,一件事反反复复地说,让人觉得他是极力想把一个不太重要的事说得很重要。书里有些地方还写得比较牵强,没有多大的说服力,读后也没有给人很强的思想冲击。说到底,在论述上还有点“平”。这也许是成名学者的共性,他不像年轻人那么有锐气。魏伦茨的行文始终比较克制,因为他知道这是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即便这样,还是有人批评他,说他要把建国者“洗白”。

文稿 | 复旦大学 孟凡

编 辑:孙彭宇 责任编辑:董 瑜

编 审:张勇安

中国美国史研究会 联系信箱:ahrachin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