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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成果|高嵩:劳工就业权利意识的觉醒与19世纪美国司法系统的反劳工立场

更新时间  2022-10-16 作者:秘书处

来源:微信公众号“外国问题研究”

原文刊载于《外国问题研究》2022年第3期,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作者:高嵩(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笔谈:北美的社会变革与政府角色

 
 

主持人语(高嵩):

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两个阵营的政客、专家和学者总是习惯从历史中为各自的政治立场和主张寻找思想武器。以往,罗斯福新政和20世纪60年代是两种意识形态论战的关键历史冲突点。但是,近十余年来情况有所变化。当前美国社会经济不平等严重,政治动荡危险增大,政治极化加剧,民粹主义抬头,联邦权与州权、保守派与自由派(共和党与民主党)在选举权、移民、医保、控枪、堕胎等关键政策上的立法和司法冲突加剧。这种状况与镀金时代和进步时代因阶级、种族、性别和意识形态矛盾而处于分歧、对抗甚至分裂边缘的美国社会与政治颇为相似,因此,镀金时代和进步时代的历史研究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美国学界对于镀金时代和进步时代的历史研究与现实争论的关键是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这使我国美国史研究的相关研究拥有了历史和现实的双重意义。本期笔谈的四篇文章,分别从19世纪美国司法系统对工会和劳工运动的回应,进步时代联邦劳工部归化局在美国化运动与公民教育中的作用,女性在儿童福利制度创立进程中的作用,跨国视野下加拿大与美国印第安政策的异同等四个领域,不同程度地探讨了大变革的时代美国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措施及其影响。希望通过这样的考察和探讨,为理解美国重大社会议题的历史持续性、思考美国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提供思路,并推动相关选题的研究,进而丰富美国史的研究成果。

 

劳工就业权利意识的觉醒

19世纪美国司法系统的反劳工立场

在美国历史上,工会与劳工就业权利问题由来已久且纷繁复杂,不同群体在不同时段对其有不同的解读和回应。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各州就业权立法运动的开展和美国工人运动史研究的推进,美国学界对19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劳工政策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研究侧重新政时期劳工政策与劳资关系、工会和政党的关系、集体谈判、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就业权立法以及相关司法阐释等问题。比较而言,国内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拓展。笔者拟从就业权利视角出发,讨论19世纪美国劳工就业权利意识觉醒与美国司法系统在干预劳资冲突过程中对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劳工劳动权益诉求的多重反应,分析司法系统采取反劳工立场的原因,加深对19世纪美国资本主义发展史复杂性的理解,以期丰富中国学界的研究。

 

 
 

一、从劳动伦理到劳工就业权利意识的觉醒

 
 

殖民地时代,欧洲和北美都没有就业权利的概念,只有清教伦理之下的劳动伦理。美国是由清教徒开发和建设起来的国家,因此清教所倡导的劳动伦理成为美国早期劳动价值观的核心内容。由于清教徒没有系统梳理和总结他们对劳动和职业的态度,所以后人只能从他们的日记、布道词和宗教著作中寻找与之相关的只言片语。直到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第一次提出新教伦理的概念,并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联系起来进行解读。作为新教的衍生,清教的主要思想和新教高度一致,因此,清教伦理与新教伦理也是一样的。

 

韦伯指出,新教伦理的核心是,上帝应许的唯一的生存方式是要人完成其在尘世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天职。劳动是人人应尽的天职,是人终身的使命,人应当永远谨守上帝所赋予的地位和职业,把尘世的活动限制在其既定生活地位所界定的范围之内。每个选民都要在上帝规定的范围内敬虔,勤勉行事,不偷懒,不轻慢,不松懈。

 

这样的价值观随着清教徒、英国圣公会教徒和德意志不同教派的信徒一起被带到北美大陆,在那里建立了一种重视信仰上帝、勤劳和节俭的信仰体系。他们相信,劳动是每个人的责任、义务和荣耀;而与之相对的,打猎、放鹰、玩牌、赌博等无所事事和懒惰的行为被视为违背圣经教导,是被唾弃的。甚至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马萨诸塞殖民地知名牧师科顿·马瑟(Cotton Mather)倡导,把那些身体强壮却拒绝工作的穷人拉出去干活,“为他们找工作,让他们去劳动,留住他们做工”,对于“无心悔改的无业游民”,不施怜悯,“饿死拉倒”,甚至以鞭刑和罚款作为惩罚。研究表明,基于清教的劳动伦理,并受英国管理流浪者和乞丐的法令影响,17世纪在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罗得岛等殖民地都对乞丐使用过鞭刑。美国独立后,马萨诸塞和纽约的流浪法与当时英国强制流浪汉与乞丐劳动的法令十分接近。

 

然而,清教的劳动伦理不是一成不变的。早期清教徒的劳动伦理在潜移默化中向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价值观转变,特别是19世纪上半叶美国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包括劳工阶层在内的社会中下层,从共和思想和传统中找到了劳动的新价值和工人运动的正义性,他们的就业权意识也开始觉醒。

 

首先,在殖民地时代,在强大的市场经济于欧美蔓延的潮流中,“利己主义和企业主精神逐步破坏了社群主义和以上帝为中心的世界,通过竞争获得世俗利益已经成为劳动的新理由”,因此,移民勤奋劳动的目的已经开始由为了荣耀上帝逐渐转向为了实现个人的成功。正如1729年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参加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围绕纸币使用而展开的辩论中,为了说明纸币的性质和必要性而阐述劳动价值理论时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财富应以其居民能够购买的劳动量来估价,而不是以他们拥有的金银数量来估价”,“所有事物的价值都是由劳动来衡量的,这是最为恰当的”。在他看来,劳动是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的唯一方式,劳动可以改变人的价值和地位。这种宣扬劳动致富、通过劳动改变自我价值和地位的劳动价值观,微妙地把上帝排除在外,激励充满活力的农民、工匠和商人为实现个人的成功而辛勤工作。将劳动视为天职的态度,使劳动和职业没有了高低贵贱之分,对于移民劳动地位的提高和思想的解放具有决定性意义。既然劳动没有贵贱之分,他们自踏上北美这片土地伊始就是平等的,他们的劳动也是平等的,那就不必为自己是工匠、学徒还是契约奴而自卑,而辛苦工作能够让他们致富,否则就不值得冒险移民。让他们高兴的是,殖民地的社会流动性、土地的可获得性和蓬勃发展的工商业为他们的冒险精神和个人成功提供完美的环境。

 

其次,进入19世纪,特别是南北内战后美国进入镀金时代,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家、垄断势力逐渐崛起、新移民不断涌入并冲击了普通美国人的经济生活,包括劳工阶层在内的社会中下层向上流动的可能性不断弱化。劳动致富的理想与普通劳动者渐行渐远的现实,令美国自由男性劳工群体对低工资、长工时和雇主日益增长的权力越来越忧虑和不满,促使他们重新思考和认识劳资关系,并组建工会,力图以集体的力量与资本家斗争。

 

例如,1864年,未来美国劳工联合会的领袖威廉·希尔维斯(William H. Sylvis)铿锵有力地代表劳工发声:“如果劳工和资本家是平等的合作者,为什么他们不能平分生产利润?为什么资本家拿走整个面包而只留给劳工一些面包屑?为什么资本家成为百万富翁而劳工却生活在匮乏和贫困中?难道这些能证明资本和劳动的价值一致吗?不,先生,恰恰相反,这些只能说明,资本和劳工是对立的关系”,“雇主急于获得利润,会尽量降低劳工的工资水平,而劳工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则努力维持工资水平”。这一系列的问题与认识反映了劳工阶层对劳资关系的审视和对实现自身价值与劳动权益的诉求。

 

 

由于个体劳工在与雇主的对抗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经历过美国革命的美国人及其后代,像独立战争中的“自由之子”一样,组建自己的组织——工会。从1827年于费城成立的美国第一个城市性地方工会联合会——“费城技工工会联合会”(Mechanics'Union of Trade Associations)到1869年劳动骑士团的成立,从1866年美国第一个全国性工会——“全国劳工工会”(National Labor Union)的成立,到1886年美国最大的全国性工会联盟——“美国劳工联合会”的成立,19世纪美国产业工人为了改变命运,掀起了以组建工会、集体谈判和集体罢工为主要斗争手段的工人运动。最具影响的罢工包括1875年马萨诸塞州福尔河地区纺织业工人罢工、1877年铁路大罢工、1886年西南铁路大罢工和1894年普尔曼罢工等。

 

劳工们主要从三个层面阐述自己的理念与诉求:第一,打着恢复美国革命时期的理想的旗号组建工会。例如,费城技工工会联合会成立之初,宣称其宗旨是阻止“那些由于轻视人类劳动的真实价值而必然产生的陷人于凄惨境地的祸害;并把技工和从事生产的各阶级提高到真正独立和平等的地位,这种地位是他们的实际技能、创造性、他们对国家民族不可限量的作用以及其日益增长的智慧所迫切要求的”。联合会领袖们相信,企业主和企业家日益增长的权力和腐败正在不断破坏共和国的结构。1832年成立的新英格兰工人联合会的领袖之一塞斯·路德(Seth Luther)为了使美国革命时期的理想在劳工中“复活”起来,疾呼:劳工的权利不仅受到危害,而且“其中有些权利已经被强大的无人性的独占资本的魔掌”夺去了;批评资本家正在尽他们一切可能降低人民的工资,派遣无数代理人到欧洲去招致外国人来美国,“使他们在低于美国公民所要求的工资标准下工作”;告诫农民们、技工和普通劳工们“维护真理的事业是合乎正义和人性的事业”,因为《独立宣言》明确肯定“人生而平等”。第二,宣称争取10小时工作日是为了作为公民的责任、健康和美德。1835年波士顿的木匠、泥瓦匠和石匠为争取10小时工作日而举行罢工,其罢工通告(Boston Circular)指出,长时间的劳动损害了他们的公民身份,使他们无暇参与政治生活,而他们“有权利和责任要求保持美国公民和社会成员的身份”,这就不允许他们每天花费10小时以上的时间工作,“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骨干和中坚”,美国“光荣与自由的制度的稳固和永存是完全有赖于他们的健康、美德和幸福的”。尽管这次罢工失败了,但是这份通告所到之处,掀起了为争取10小时工作日而举行的罢工。10小时工作日成为19世纪劳工罢工的核心诉求。第三,他们常常把自己比作奴隶。1835年波士顿罢工通告指出,技工的雇主本身是“资本家的奴隶”,就像“技工是雇主的奴隶一样”;但是技工并不想成为“奴隶的奴隶”。再如,1836年新罕布什尔州多维尔城的女工罢工游行中,罢工者高喊:“啊!我不能做奴隶;我绝不愿做奴隶,因为我是这样地热爱自由,奴隶生活不是我所能忍受的。”劳工们把美德、健康与幸福相提并论,而公民美德的前提是身份独立与自由,已经依附于资本和雇主的劳工们却失去了独立地位,无异于资本和雇主的奴隶。

 

美国内战结束后,在工业化、黑人解放、新移民潮、城市化的冲击之下,劳工队伍不断扩大,岗位竞争加剧,劳工向上流动的可能性进一步弱化。在沿袭战前话语的基础上,劳工和工会在批评资本家、组织罢工的同时,也期待和雇主之间的合作。例如,1866年“全国劳工工会”成立时指出,一方面,共和制的成功依赖劳工阶级的“美德、才智和独立”,另一方面,雇主和劳工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合作关系”,存在利益的一致性,只是由于雇主受利益驱使才对劳工造成压迫,而工会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激发劳工对雇主的反抗意识,而是为了恢复之前劳资双方的“天然的合作关系”,若非必要不会引导劳工罢工,罢工是斗争的最后手段。

 

至少到19世纪80年代,美国劳工和工会组织追求10小时工作制和提高工资,是为了使劳工获得闲暇时间和金钱,以提升自己的智力和道德水平,进而恢复公民美德。可见,尽管劳工已经意识到资产阶级带来的剥削和压迫,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但是在共和传统的影响下,他们依然认为劳工和雇主有共同的利益,属于一个命运共同体。这实际上是传统行会的思想。他们不主张阶级对抗,而是寄希望于阶级合作,反对用消灭资产阶级的方式解决劳资冲突。

 

总之,19世纪中叶后,特别是到1886年全国劳工联合会建立,传统的劳动伦理已从美国人心中褪去,产业劳工的就业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劳工们组建工会争取劳动权益。尽管没有工会领袖明确从就业权利视角论述工会和劳工运动的目标,但是根据当时的实践,工会追求的劳工权利包括改善劳工工作条件的权利、建立工会的权利、罢工和集体行动的权利,这些成为美国产业劳工追求就业权利的最初、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也是19世纪乃至20世纪中叶美国劳工追求的就业权利的核心内容。

 

 
 

二、敌视工会:法院审理劳工案件策略之保守性

 
 

 

尽管美国劳工认为劳工和雇主有共同的利益,属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但是为了减少工时和加薪,工会组织罢工等集体行动加剧了劳资之间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由于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分权原则,国会和行政部门一直没有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协调劳资矛盾,因此是州法院先于州政府、最高法院先于联邦政府介入劳工组建工会和工会活动问题。很多劳资纠纷以需要财产和利益仲裁的名义,由各级法院进行裁决。所以各级法院成为19世纪解决劳资纠纷问题的主要力量。

 

在对劳资案件的处理中,各级法院对早期劳工组织实行了压制性的公共政策,维护金融和工商企业主的利益,无视甚至践踏劳工的权益,敌视工会。司法系统主要采取了三个策略审理与工会、劳资冲突相关的案件。

 

第一,使用普通法上的共同阴谋论(Criminal Conspiracy),判决劳工组织为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罢工等活动是非法的。

 

19世纪初,美国各级法院将劳工组织为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所采取的集体行动,也就是罢工,视为普通法上的共谋而归为犯罪。劳工组织在普通法下被州法官视为阴谋犯罪。众多工会通过罢工寻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的活动,同样被法院视为普通法下的共谋而判为犯罪。这种对劳资关系的认定,可以追溯到1806年的美国诉普莱维斯案(Commonwealth v. Pullis),即费城鞋匠案。该判案确立了法院处理劳工纠纷的一个原则:试图关闭或创建一个工会工厂的劳工工会可以被控阴谋罪,罢工劳工是共谋罪犯,简称“劳工组织非法共谋”。

 

1794年,费城皮革工人和鞋匠组建了“熟练皮鞋匠联合协会”(Federal Society of Journeymen Cordwainers),既确保稳定的收入,又为工匠们提供工作机会。在随后的十年间,工会会员的工资确实有所增长。1805年工会为了争取更高的工资而罢工,结果8个工会领袖和工会被雇主起诉至费城市长法庭。法庭认为该工会是一个“胁迫性”“暴力”组织,第一次用刑事共谋指控工会罢工。当时的陪审团认为,“工人如果可以随意提高自己的工资将不利于商业的发展”。因此被告“为提高工资而联合并共谋”是有罪的;鞋匠工会本身不合法,它伤害了没有加入工会的鞋匠的利益。在陪审团的建议下,法院于1806年判决:“费城熟练皮鞋匠联合协会”以及被告人“用罢工的形式要求雇主提高工资的行为是非法的”,犯共同阴谋罪,命令该联合会解散;每一名被告罚款8美元,相当于一周工资,并支付诉讼费用。这个案件宣告,试图关闭或创建一个工会工厂的劳工工会可以被控阴谋罪,罢工劳工是共谋罪犯。这也是美国司法史中,法院第一次基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比较,裁定任何只为个人利益而伤害他人的行为为非法。尽管法院没有对工会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做出裁决,但是根据这个案件,该时期的工会在法律上都受到了谴责,“劳工组织是非法共谋”也成为未来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潜在原则之一,这等于剥夺了劳工组建工会、追求工会工厂制和劳工罢工的权利,影响深远。

 

1809-1810年在人民诉梅尔文案(People v. Melvin)中,“纽约市皮鞋匠协会”(New York Cordwainers'Society)工会坚持要雇主实现封闭工厂制,只雇用该工会会员,并要求工会会员不得接受低于工会规定的工资,如果会员拒绝遵守工会章程,将受到工会的处罚。最后,法院判决:纽约市皮鞋匠工会有罪,敦促其修改章程,改正行为,并处罚金一美元。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们把所有为他人工作的承诺认定为一种自愿性质的契约协议。根据这种契约,雇主获得了在工作场所任意发号施令的权力。在审理劳资纠纷案件时,有的法官否定劳工是独立自主的个人的定义,并通过使用普通法的刑事共谋罪原则,禁止劳工们为了争取较高的工作和较好的工作条件而组织起来或罢工。在南部重建之后到19世纪90年代期间,在诉斯图尔特案(State v. Stewart)、诉格利登案(State v. Glidden) 等劳资纠纷案件时,联邦法院依然以共同阴谋原则为依据判案,认为,“如果一些人为了实现一个合法或者非法的目的而通过非法的手段聚集到一起,那么他们是应该被惩罚的。所谓的非法目的是指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或者是压迫个人权利的目的;所谓的非法手段包括暴力、威胁及其他强制手段”。在解释这一原则时,法官们援引了一个古老的普通法格言:“做你自己,但不要伤害别人。”

 

总之,根据共谋罪的原则,19世纪工会谋求通过罢工或抵制等方式提高工资、驱逐非工会会员的要求和行为,从目的到手段,都是不合法的。

 

第二,宪法第14条修正案通过后,以维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为由,将“人”宽泛解释为包括“法人”,为雇主和公司辩护,以维护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原则为名,行保护资本家财产权之实。

 

在1872年联邦最高法院就路易斯安那州屠宰场系列案件的审理中,大法官斯蒂芬·菲尔德(Stephen Johnson Field)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权利,不能被任何法律剥夺;合法谋生的权利是美国公民的特权,必须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以合法的方式追求工作机会的权利;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剥夺了屠宰场主“合法谋生的权利”和“自由劳动的权利”。另一位大法官约瑟夫·布拉德利同样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州政府只能管理这些权利的运用方式,但是不能破坏这些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这些权利,这样做有利于或者适合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变相剥夺了屠宰场主的工作权利,是违宪的。同时,第14条修正案中的人被宽泛地介绍成“法人”,使公司成为该宪法修正案的保护对象。

 

他们把第14条修正案与经济自由权利结合起来,形成“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概念,并由此衍生出“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权利”的概念,在工业化时期,被最高法院广泛使用,以维护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原则。1897年最高法院在对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Allgeyer v. Louisiana)的判决中,第一次明确将契约自由纳入宪法保护的“自由”之中,宣布“契约自由是一种基本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以后多次明确宣布,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提到的“自由”包括“公民……缔结所有能够成为适当的、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契约的……权利”。至此,经济自由成为美国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经济自由包括财产权、营业自由、择业自由、迁徙自由等多项权利,以及为了实现上述自由而缔结任何被认为适当、必要且不可或缺的合同的权利。

 

第三,利用“禁令”(Injunction;Restraining Order)限制劳工罢工以及工会的各种利益诉求,达到保护资本家私有财产权的目的。

 

禁令是法院依据普通法和成文法的规定,以对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财产权进行保全和恢复为目的发出的命令。禁令的发布通常遵循“明显侵权行为”原则,一般针对的是对他人或他人的财产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属于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一种特别补救措施。到19世纪90年代,这种禁令主要用来禁止工会的罢工,因而被称为“劳工禁令”(Labor Injunctions)。如果工会无视禁令,就被视为蔑视法庭,工会领袖可能会受到惩罚。

 

在使用共同阴谋论判决工会有罪的司法过程中,需要陪审团参与审判。“在80年代,由于农户主和小商人对垄断公司的仇恨越来越深,在反工会组织的斗争中,陪审制度变成了一种不可靠的工具,地方陪审团常常干脆拒绝同意判决有罪,而当他们判决有罪的时候,判决通常是轻微的,不足以阻止劳工组织的形成。”相对而言,发布禁令的方式更符合19世纪八九十年代司法系统高度重视财产权的要求,而且发布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不需要审判,在通过法庭程序将临时禁令转变为永久禁令之前,工会往往已经违反了临时禁令。只要工会或者劳工违反了临时禁令,发布该禁令的法官就有权判定相关工会成员犯蔑视法庭罪,将其投入监狱。

 

镀金时代伊始,美国各级法院就开始使用禁令处理劳资纠纷问题,劳工禁令成为司法干预劳工运动、破坏工会的主要法律手段。1883年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法院向劳动骑士团第300分会发出“禁令”,禁止玻璃工劝诱那些从欧洲来的契约劳工离开厂商。1886年是劳工禁令井喷之年。在芝加哥,法院至少向5个劳资纠纷案发出劳工禁令,其中1次是联邦禁令。同年,在涉及密苏里州、阿肯色州、堪萨斯州和得克萨斯州的太平洋铁路公司罢工中,法院也发布了不少禁令,其中包括2次联邦禁令。法官们认为,公共运输工具需要随时履行职责以达到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目的,而保护它们免于任何可能阻碍其履行义务的干预是法院应有之责。强迫公共运输人履行其服务于公众的义务,成为法院发出禁令保护铁路公司免于罢工劳工的干预的依据。

 

因此,19世纪末,雇主和资方根据共同阴谋论对工会提起诉讼的案件呈下降趋势,谋求通过禁令管制工会行为的案件则越来越多。联邦法院在所有产业领域的重要集体谈判和罢工活动中都使用了禁令。当然,无论法院采取什么策略,其实质都是维护工商业企业主的财产权和利益,反对劳工和劳工组织的劳动权益诉求。

 

 
 

三、赋予劳工组建工会的权利:
马萨诸塞州诉亨特案的突破

 
 

 

如前所述,1806年费城市长法院在美国诉普莱维斯案对费城鞋匠及其工会组织的判决,确立了法院处理劳工纠纷的“劳工组织非法共谋”原则。这等于剥夺了劳工组建工会、追求工会工厂制和劳工罢工的权利。虽然这只是一个地方判例,但是影响很大。例如,1815年法官塞缪尔·罗伯茨(Samuel Roberts)对匹兹堡皮鞋匠案进行宣判时秉承1806年判例的精神指出,“这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是每个个体公民的权利,那些在任何专业、艺术或神秘的事物上,有技能的人在实践中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他们是否搞阴谋来强迫雇主雇用某一类人?如果他们这么做了,他们应该被公诉。”他宣布组建工会是限制贸易的行为,皮鞋匠们有罪,每人处罚金一美元。

 

在1842年以前,几乎所有涉及劳资纠纷的案件中,指控劳工和工会的主要证人都是非工会会员,指控的理由也都是被起诉的工会会员拒绝与这些非工会会员一起工作而使他们失去工作,即工会会员维护工会工厂制。例如,1821年纽约州布法罗裁缝案中,被告向全国的裁缝工会发了一份黑名单,以阻止未加入工会的裁缝找到工作。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工会会员被处以罚金,但是又宣判工会会员无罪。法院似乎认为,劳工的联合与组建工会是合法的,但是工会使用的手段是非法的。这种主张和1806年费城鞋匠案的审案原则有所不同。工会在诉讼案件中,不是都败诉了。比如,1836年的哈德逊鞋匠和费城泥水匠案中,费城陪审团宣判对工会会员的阴谋指控不成立。这种判决结果的不统一说明,在劳工的权利和工会的权利问题上,司法系统存在一些矛盾和模糊的认识。这种情况到1842年马萨诸塞州诉亨特案有所改变。

 

按照马可·威尔森(Mark R. Wilson)的观点,在内战前,美国人的思想已经“从一种保守的家长式主义转向一种自由的政治经济学,这种政治经济学构想了一个由无数自由的相互联系的个体所组成的市场”。“法院开始支持竞争、流动和效率。”显然,法院支持自由竞争、自由流动和追逐经济效益的观念,对其裁决经济纠纷案件会产生新的影响,自由劳工也可能从中受益。事实上,随着法院对促进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兴趣日益增强,法官审案,有时的确做出了有利于工会的裁决。其中,著名的1842年马萨诸塞州州法院对马萨诸塞州诉亨特案的判决就推翻了1805年费城鞋匠案所确立的“劳工组织非法共谋”的原则。

 

内战前后,正值自由劳工将要成为美国劳动力中的绝大多数之际,1842年马萨诸塞州州法院的判决和其所反映的法院判案观念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

 

1835年,波士顿的制鞋工人抱着实现“保持工资水平以确保生活需要的目的”,组成了波士顿熟练鞋匠协会。他们试图迫使波士顿所有制鞋技术水平高超的制鞋工都加入该协会,并迫使雇主不雇用任何不属于该协会的工人。1840年7名该协会的成员被诉至波士顿市法院,按照惯例,依据普通法的共谋犯罪原则,波士顿市法院判决:波士顿熟练鞋匠协会是非法的。该协会不服判决,上诉至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841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莱缪尔·肖(Lemuel Shaw)撰写了法庭意见,1842年3月进行了宣判。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推翻了波士顿市法院的裁决,并提出新的司法解释,不仅明确确认劳工有权组建工会,还确认他们有权迫使雇主雇用工会会员。

 

大法官莱缪尔·肖确认,共谋犯罪原则在马萨诸塞州依然有效,但是应该对共谋犯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要么具有非法的意图,要么使用了非法的手段。以此为基础,他认为,工会本身并不是非法的阴谋,只要工会的计划没有秘密或者有害的目标,工会就完全合法。肖进一步指出,如果工会通过停工和罢工减少了企业的利润而导致雇主陷入困境,只要具体行为并非直接犯罪,那么工会的停工和罢工行为并不一定是非法的。他认为,法庭应该调查工会为了达成目标所采取的手段,通过明确工会活动的“目的”和“手段”来确定工会活动的合法性。裁决书宣布,该协会“劝导同行业的人成为其一员”的“目的不违法”。“赋予他们权利可能会用于有益的和高尚的目的,也可能用于危险的和有害的意图。如果后者是真正的和实际的目的,又有可接受的证据,应该受到有罪的指控。这样一个联盟可能在陷入贫穷、生病和困境之时彼此帮助,可能用于提高他们的知识、道德和社会地位,可能用于改进行业技术,或者用于其他正当的目的。或者这个联盟出于压迫和非正义的目的而建立。但是,如果联盟的目标不是罪恶的,那么以共谋犯罪而起诉这个联盟的所有成员,必须证实并证明事实犯罪。一个联盟建立起来,其宣称的目标是纯洁和值得称赞的,但是他们可能有秘密条款,或者仅限于成员交流的协议,通过这些,出于危害社会和平和其他成员权利的目的,他们捆绑在一起。毫无疑问,基于确凿的证据,这是一个犯罪阴谋,无论其宣称的目标多么有价值和值得称赞。”

 

马萨诸塞州诉亨特案的最终判决完全推翻了1806年确立的共同阴谋论,对劳工的权利和工会的发展意义重大。第一,它明确赋予劳工组建工会的权利,这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未来围绕劳资纠纷的判决都没有否定劳工组建工会的权利和工会存在的权利。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拥有无可争辩的长期存在的合法权利。第二,判决确认,工会要求劳工加入作为其获得就业机会的前提,这样的目的是合法的。这等于赋予工会工厂制以合法的地位。因此,这个判决无疑是司法界对工会的合法性、工会保障协议和工会工厂制合法性的一次公开的强有力的宣告和支持。尽管对工会工厂制的争议依然存在,但是工会工厂制的合法性得以确立,其影响超越了马萨诸塞州的疆域。第三,这个判决也宣告,劳工无论是关闭一个工会工厂还是创建一个工会工厂都是合法的。所以,这个判决不单单成为日后劳方维护工会工厂制和工会罢工的武器,也成为非工会会员追求和工会会员一样的就业机会的武器。在19世纪下半叶,关于是不是雇用非工会会员、要不要与非工会会员一起工作这样的困惑,依然引起了很多纠纷并诉至法院。第四,通过明确工会活动的“目的”和“手段”来确定工会活动的合法性,为法院未来审理劳资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线路。在19世纪30年代,劳工希望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期限没有结束的时候离职,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打官司,该劳工会面临没收工资的处罚。也就是说自由的劳工没有得到自由流动的权利。而依据马萨诸塞州诉亨特案的最终判决,只要劳工提前离职的目的和手段合法,他可以提前离职。

 

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判决说明,19世纪中叶前后法官们的认识也开始发生一些转变。一些法官认为工会本身是不违法的,法律要约束的是工会在罢工中的非法行为。法官们的意见分歧反映了当时劳资冲突的复杂性和统治阶级内部的意见分歧。无论如何,至19世纪末期,法院虽然通过禁令限制工会罢工、抑制工会的发展,但是对成立工会并不限制。劳工获得了组建工会的权利,是19世纪美国劳工在就业权利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联邦镇压罢工的合法性:
反托拉斯法在普尔曼罢工中的使用

 
 

 

联邦法院在所有产业领域的重要集体谈判和罢工活动中都使用了禁令,这些活动包括罢工、抵制、组织推动罢工等向雇主施加经济压力的方式。不仅各级法院,美国各级政府对工会的建立和工会组织罢工,也都采取了敌视态度,经常出动军警对罢工予以镇压,酿成流血惨案。特别是在19世纪末,随着劳工阶层人数的增加和工会力量的壮大,罢工的声势和破坏性也越强,武力镇压罢工的现象频现。国会通过反托拉斯法后,法院使用反托拉斯法审理劳资冲突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帮助国会和行政部门确立了武力镇压罢工的合法性,也就是联邦政府未经州政府邀请直接干预劳资冲突的合法性。

 

1887年,国会通过《州际商务法》,将干涉州际商务的行为定为非法,要求铁路运输公平收费,同时打击托拉斯。1890年,国会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详细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托拉斯性质的行为,明确提出法庭有权力通过禁令打击托拉斯。尽管《谢尔曼法》的主旨在于限制工业、商业和金融业等领域的大型资本联合,但是在实践中,该法的应用却鲜少满足其起草者的初衷,而是成为法院裁定工会行为违法并颁布禁令的依据。该法第4条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司法管辖权,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这使得雇主和资方在要求法庭发布禁令之余,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工会赔偿损失。

 

从联邦地区法院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历史上第一次援引《谢尔曼法》处理劳资冲突,发生在1894年普尔曼罢工后的案件审理中。当时芝加哥制造铁路卧铺车厢的普尔曼汽车公司面对严峻的经济萧条,决定解雇三分之一的劳工并给留用的劳工降薪30%,这迫使当时美国最大单一产业工会——美国铁路工会号召普尔曼公司数千名劳工举行罢工运动,向资方施压。1894年8月1日美国铁路工会主席、罢工领袖尤金·V.德布斯(Eugene V. Debs)在发布的《关于目前情况的说明》中把普尔曼公司的老板称为“暴君”,强烈谴责他的贪得无厌、专制、压迫和堕落,控诉他不仅掠夺劳工的利益,也在侵害公共利益,指出罢工者想要的、最大的诉求“是公平的工资和被尊重对待”,宁愿接受可以承担的敲诈勒索和不公平的待遇也不愿意干扰公司的计划和造成任何干扰。他使用“男子气概”“勇敢”“经受损失和牺牲”“承受暴行”“英雄色彩”“美国的公民”“社会利益之本”等富于共和传统的修辞描述罢工的劳工;把独立战争与劳工罢工相提并论,以提醒人们记住美国革命的精神和劳工罢工胜利将使社会受益。这次罢工很快演变成美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全国性罢工。“从西海岸一直伸展到纽约州北部,包括几百个地方分会的15万劳工参与其中”。

 

由于劳工们拒绝驾驶和搬运挂有“普尔曼公司制造”标识的卧铺车厢,造成全国铁路交通的瘫痪和联邦邮政运输与一些州际贸易的中断。克利夫兰政府司法部长理查德·奥尔尼要求联邦地区法院发出“劳工禁令”,命令劳工停止罢工并回到工作岗位,停止对铁路交通运输的干扰。罢工劳工无视禁令,罢工继续扩大,并引起了骚乱。联邦军队和联邦执法官随即占领了像芝加哥这样的铁路枢纽中心。很多地方都发生了军队与劳工之间的暴力流血冲突。

 

联邦地区法院以破坏州际贸易和联邦邮政的罪名判处德布斯等人6个月监禁。1895年,最高法院在处理德布斯的上诉时,维持原判。9名大法官一致裁定,劳工罢工是“公众性的骚扰”,破坏和威胁了普尔曼公司的私有财产;并援引《谢尔曼法》判定,此次罢工严重影响了州际贸易和邮政传递。最高法院把劳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工作岗位、保持工资收益的权益而开展的罢工视为对社会秩序和普尔曼公司财产权的破坏,显然,法院依然坚持和雇主们站在了一起。

 

 

联邦最高法院这次裁决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使用《谢尔曼法》宣告了联邦政府动用军队镇压罢工的行动的合法性,即联邦政府获得了无须州政府邀请直接干预劳资冲突的权力。在普尔曼罢工之前,对劳资关系的管理权掌握在州政府于里,联邦政府对罢工的干预是一种附属的国家权力,只是在州政府的请求下,联邦政府在工人罢工中动用过联邦军队,以协助各州维持和平和稳定。但是,在普尔曼罢工中,联邦政府在未接到州政府请求的情况下,首次主动动用联邦军队镇压劳工罢工,这是联邦权力强力介入传统的州权管辖领域的一次宣告。在法院审理中,最高法院大法官大卫·布鲁尔(David J.Brewer)没有明确表示《谢尔曼法》是否适用于工会问题与联邦军队的军事介入,但是也没有否定其适用性,而是根据该法赋予联邦政府对州际商业的管辖权,做出劳工罢工有罪的判决。“最高法院通过扭曲工业与商业之间的区别,从几乎所有的主要企业头上挪开了《谢尔曼法》的威胁”。普尔曼罢工的结局宣告美国全国性劳工政策的未来将取决于联邦政府对劳动争议是否进行干预的主动判断,而不取决于州和地方政府的态度。美国联邦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的管理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为20世纪联邦政府制定全国性劳工政策,解决全国性劳资冲突,奠定了一定的法理基础。

 

 
 

五、反劳工的思想基础:
自由放任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结合

 
 

 

19世纪的美国政府始终实行了反对工会和劳工运动的政策。这种政策虽然与劳工的共和思想和精神背道而驰,但是却体现了脱胎于欧洲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共同坚持的理念:自由放任、自由竞争、个人自由与限制政府的权力。

 

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小政府大社会,国家政权被限制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和执行合同的层面,由资本控制市场和劳动力,坚持自由贸易政策。在殖民地时期,自由放任对殖民地人民来说意味着反对英王对殖民地人民权利的侵犯;《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所宣扬的自由精神和对联邦权力的限制,则是美国建国后自由放任主义的最初表现形式,也奠定了美国自由主义的传统。19世纪初,在围绕把美国建设成什么样的国家的争论和斗争中,托马斯·杰斐逊、安德鲁·杰克逊一派认为“资本主义唯有在自由和自由市场条件下得以发展,在自由贸易、自由企业、超小政府和超强硬货币制度下得以发展”,他们力图使自由市场和自由放任思想成为美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奉行的基本原则。在推动国内改善计划等经济项目中,他们坚持联邦政府不应该参与地方经济事务的宪法原则。上述史实说明,美国早期的政治家们倾向严格解释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一定程度上秉持了自由放任的治国思想。但是将近19世纪中叶,联邦政府又通过土地赠予等方式支持铁路建设和各州大学教育的发展,所以,可以说,19世纪上半叶美国联邦政府的治国思想和政策徘徊在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之间。

 

内战结束后,当工业化和竞争成为美国社会经济的主旋律,追求财富和效率成为工商业和资本的现实需要,尽管争议依然存在,政府赠地、私人建设经营的铁路发展模式,宣告政府有限干预与最大限度自由放任经济发展的结合,实际上是将大部分国家经济的主导权交到了工商业资本家手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工商业阶层在美国的崛起并成为主导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19世纪六七十年代赫伯特·斯宾塞所主张的“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恰逢其时传入美国。斯宾塞表示,他欢迎大自然强加的条件,“环境的不平等”,“商业集中,即工商业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和竞争法则,因为对于种族进步,这些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无论竞争对于个体是多么残酷,都是必要的,竞争“对种族都是最好的,因为它确保每一个领域都是适者生存”。这种思想受到美国知识界和工商业界精英的追捧。社会达尔义主义与自由放任思想结合,使自由放任主义真正成为美国的主流社会思潮,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正如20世纪中叶的经济学家吉尔伯特·C.菲特和古姆·E. 里斯所指出的,19世纪末美国的铁路公司和其他大公司以及金融界发现,自由放任主义是一件“使用方便、威力强大的武器”,既可以反对政府管制,又可用来抵制公众要求政府实行社会福利计划的诉求。因此,美国的权贵阶层、社会精英基于市场经济中适者生存的理念,反对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解决社会贫困和劳工疾苦。首先,他们反对救济穷人,因为“财富分配不平等终究是自身才能的差异和适者生存的结果”。其次,他们认为“劳工的艰难生活是因其懒惰无能造成的,只有通过勤劳谨慎地劳动,他们才能成为一个安全的、有利于国家的公民”。这种想法貌似回到了清教伦理在北美盛行的时代。再次,他们坚称“劳工和资本家的关系建立在自然法则之基础上,想要通过立法改变现状毫无用处;罢工、反对自然法、政府立法只能使社会秩序更加混乱”。故此,政府对社会经济领域事务的管制是不必要的。

 

美国司法系统同样笼罩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阴影中。美国学者指出,在1888-1910年以梅尔维尔·富勒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里,达尔文主义和斯宾塞主义的“奇怪混合”“已经接管了美国的宪法传统”。有法学家认为富勒法庭“挤满了”赫伯特·斯宾塞的坚定追随者。富勒法庭时期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霍姆斯,早在1894年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时就指出,斯宾塞“影响了我们整个思考方式”。面对不同法律观念之争,霍姆斯将其类比为自然选择,“各种思想会为生存而斗争”。以合同法的演变为例,他提出,许多不同的“法律思想”可以作为合同法的理论来源,如誓言、买卖和抵押,三者相互竞争,最强者会取得最终胜利而得以存留。他认为“为生存而斗争……同样是人类的生存法则”“一个人会把自己的利益置于邻居的利益之上;立法如此,在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司行为中也是如此……无论哪个机构暂时拥有最高权力,其利益肯定与竞争失败的其他机构不一致。更强大的利益必然或多或少地反映在立法中,而立法就像野兽的手段一样”。因此,即使在进步时代,美国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然强调自由放任,坚持反对工会和劳工权益的立场。

 

美国司法系统这种因循守旧的立场其实并不难理解。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与总统、国会相比,联邦法院最容易陷入保守主义的泥淖难以自拔。这是因为:总统和国会议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他们要获得选民的支持,就需要对选民的呼声做出及时的回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任期终身,他们在案件中的立场主要取决于宪法的规定和历史上相关案件的判决。美国宪法诞生于1787年,相关案件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这意味着法官们往往是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现实问题。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够保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社会动荡;缺陷则是墨守成规容易导致裹足不前。如果社会发展速度迟缓,用“老办法”自然可以解决“老问题”,但社会一旦发生剧烈的变化,司法系统这种刻舟求剑的缺陷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

 

在19世纪的美国,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展开,新发明、新创造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但在物质财富的分配上,两极分化日益严重,资本家与劳工之间的鸿沟已经出现。从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来看,在早期,资本家和劳工在财富占有方面的差距并不大,资本家和劳工的身份也可以不时转换:破产的资本家沦为劳工;有了积蓄的劳工开创个人的事业。在这一时期,清教倡导的勤劳的确可以致富,打击劳工的“共谋犯罪”也能起到保护开拓进取的作用,自由资本主义的旗帜引领了生产力的高歌猛进。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腰缠万贯的资本家呼风唤雨,辛苦劳作的工人们衣食无着。资本家继续用“共同阴谋论”、契约自由为依据否定工会和罢工的合法性,或是通过发布“禁令”的方式阻挠罢工,出动军警镇压罢工,不允许工人们联合起来与资本家展开斗争,使劳资谈判的公平性无从谈起;不保障工人们的基本劳动权益,人权就是镜花水月。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价值时指出,劳动力的价值和其他商品不同,包含着“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生产力发展的每一步都与人的聪明才智、勤劳奋斗息息相关。资本主义正是因为打破了封建主义对人的束缚才迸发出巨大的活力,创造了巨量的财富。不承认劳动力的价值,就是不承认人的价值,最终会窒息资本主义发展潜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美国司法系统对劳工权利的否定为1929年的经济危机埋下了伏笔。

 
 
 

本期编辑:东北师范大学团队

编辑:陈 琪    责任编辑:刘依纯

编审:张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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