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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则民: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对印第安人政策的演变

更新时间  2011-12-04 作者:丁则民

印第安人是美利坚民族中唯一土生土长的居民。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时,居住在当今美国版图内的印第安人约有一百五十万人。他们以游牧为生,分为许多原始的部落,散居在北美大陆各个地区。在欧洲殖民者初到北美后,印第安人曾以友好态度欢迎渡海而来的陌生白人,教会他们种植玉米等农作物,使他们免于饥饿和死亡。但是,后来欧洲殖民者却忘恩负义,对印第安部落进行了殖民式的血腥掠夺:一方面连续不断地发动“讨伐”战争,屠杀印第安人,掠夺他们的土地;另方面通过签订“条约”逼迫印第安人让出他们赖以生存的狩猎场地,把他们驱赶到土地荒芜、人烟稀少的西部去。到内战爆发时,美国印第安人除一部分仍留在东部外,大部分都被驱赶到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区去了。在十九世纪后期,美国除继续征服、驱赶印第安人外,也对这种传统政策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究竟美国的印第安人政策在这个时期有哪些变化,其后果如何,这些都是本文侧重探讨的问题。

 

 

十九世纪中叶后,美国政府继续推行征服、驱赶印第安人和压缩他们活动地区的传统政策。随着西部开拓的发展和西去移民的增多,这种征服印第安人和压缩部落领地的活动更加紧了。在大平原上,凡是商旅货运的交通线需要穿越的地区,印第安人都必须离开,往往被赶入指定的保留区去;就是在指定的保留区内,如果发现新的矿藏或其他自然资源,印第安人也必须放弃他们原有的活动场地,被迫迁往更加偏僻、贫瘠的保留区去。为了使掠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合法化”,美国政府沿用了与部落酋长签订“条约”和“购买”等东部通行已久的手法,因为它一直把印第安部落看成是独立、拥有主权的实体,[1] 与部落酋长签订的“条约”有如它与外国签订的条约,都须经国会参议院的批准。这表明美国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关系就象它与外国之间的关系一样,印第安人因而被视为异域人,或至少是“化外之民”。如果印第安人拒不服从“条约”的规定或稍有反抗,美国政府就运用武力进行威胁,甚至发动“讨伐”战争。从六十年代初起,美国政府便开始了时断时续的血腥“讨伐”,一直持续到1890年,犯下了罄竹难书的一系列罪行。

在六十年代前半期,美国军队为矿业资本家和探矿者开路占地,与西部一些保留区的印第安人发生冲突,引起了三次规模较大的“讨伐”战争:即18601864年在新墨西哥山区一带“讨伐”纳瓦霍等族人的战争,18611864年在科罗拉多北部“讨伐”切恩涅等族人的战争和1865—1866年在怀俄明“讨伐”苏族人的战争。其中以对切恩涅等族人的大屠杀最为残酷,当时有七百多名被迫迁移的印第安人惨遭杀戮,妇女儿童也无一幸免。但是,美国军队在“讨伐”苏族人的战争中却遭到了以红云为首的苏族战士的伏击,结果全军覆没,“讨伐队”队长也被打死。

美国军队连年“讨伐”印第安人的战争,虽然为西部矿业的开采扫除一些所谓“障碍”,但却支出了庞大的军费。据印第安人事务专员柯立尔宣称:“在1862—1867年期间,仅仅对苏族、切恩涅族和纳瓦霍族的战争,就使美国政府花费了一亿美元。”[2] 有的官员还估计,每杀害一个印第安人,就要花费一千美元。[3]

“讨伐”印第安人战争的庞大开支和征服苏族人战争的彻底失败引起了国内舆论的抨击,许多报刊都要求美国政府彻底检讨对印第安人管理不当的严重问题。当时,有影响的《民族》周刊发表的评论指出:“我们(指美国人——作者)整个的印第安人政策是个处置失当的体制,在许多地区都是一个巨大的弊端。”[4] 还有些评论家认为,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管理不善是造成他们不断反抗的主要原因。首先,管理印第安人事务的权力分属于内政部的印第安人事务局(1849年设置)和陆军部,它们各自为政,缺乏集中统一的领导。前者被授权管理印第安部落土地的转让,支付年金和分配印第安人所需要的供应品。这个机构的全部官职都是政党分赃制的“战利品”,其中许多官员都是贪污腐化不称职的。后者的主要任务是对违反“规定”(指与部落酋长签订的“条约”和联邦政府颁布的行政法令的规定)的印第安人实行“严厉的惩处”。许多军官力主使用武力,叫嚷“印第安人只对武力或武力威胁作出反应。”[5] 其次,西移的白种人往往在联邦政府支持下,肆无忌惮地侵占业已保证给印第安人的土地。因此,这些评论家认为,只有结束军事人员“火与剑”的政策,采用和平方式公正对待印第安人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在舆论的不断指责下,国会于1865年组成杜利特尔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西部印第安部落的状况和寻求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办法。它于1867年提出了“关于印第安部落状况的报告”,其中分析了造成印第安人不断反抗的原因:除了开拓者非法侵入部落领地外,就是某些“狂热军官的鲁莽行动”。为防止印第安人的战争并在西部建立和平,它认为印第安人应放弃游牧生活,接受限定的保留区,“走白种人的道路”。[6] 这一报告不仅为美国统治集团提供了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方案,而且成为联邦政府设置保留区和进一步削减部落领地的基础。18673月,国会通过了一个“与仍在同美国作战的印第安人建立和平”的法案,组织一个由四名文官、三名将领组成的“和平委员会”,其任务是结束“苏族人的战争”,消除导致“印第安人战争”的因素,以确保种族间的和平。国会之所以采取这一措施,在于平息指责政府的舆论,也由于使用武力迫使印第安人屈服的代价太大了,且收效甚微。当时,国会多数议员赞同采纳杜特利尔委员会的建议,以实现种族间的和平。根据这种意图,“和平委员会”在圣路易斯会议中,主张建立两个容纳大平原全部印第安人的保留区:一个是位于达科他领地黑山地方的保留区,那里将容纳在大草原漫游的约五万四千印第安人;另一个是设在现今俄克拉何马州的保留区,准备诱使南部的约八万六千印第安人集中到那里去。[7] 每个保留区将设有一个“公正廉洁”的总督,负责推行“传播先进文明的广泛计划”;各部落都要分配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它们的活动则由联邦驻保留区的官员予以指导和监督。“和平委员会”之所以选定这两个地区作为大平原印第安人的保留区,一是因为黑山地方远离横越大陆的交通线,而且那里是多山丘陵地,对白种人开拓者没有什么吸引力;二是俄克拉何马地方原先就是从东南部迁去的“五个文明部落”[8] 保留区的一部分,把它加以扩大便能容纳更多的散居南部的印第安部落。[9]

在实施这一方案的过程中,“和平委员”们分别与南部和北部各印第安部落的酋长进行谈判,并且施展了各种威胁利诱的手法,迫使他们答应率领他们的部族迁移到指定的保留区去。有些部落先后被迫迁往新的保留区,但是“和平委员会”对这一方案的实施是“过分乐观”了,因为指定印第安人到保留区去是一回事,而迫使他们固定在狭窄的范围内活动却是另一回事。一些酋长因受欺骗、收买而放弃了数百万英亩的部落土地,但他们并不能迫使自己的部族人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恰恰相反,多数年青的印第安战士和小头目都纷纷拒绝遵守“条约”,强烈谴责签订“条约”的首领,并准备为坚持由来已久的游牧生活方式而战。因此,从1868年起,印第安人的反抗斗争又在各个地区陆续展开了。

 

 

对美国印第安部落来说,从1867年到1887年是个保留区时期,因为绝大多数印第安人在这个时期都被赶入各个大小不同的保留区,而保留区则是美国政府管理、改造印第安部落的基地。在这二十年期间,美国政府一方面加强了对保留区的管理和控制,另方面对它的印第安人政策作了调整和改变。

为了改善保留区的管理,国会于1869年设立了由十个超党派的知名人士组成的“印第安专员委员会”,其任务是消除印第安人事务中官僚政治和贪污以及监督、改善对印第安部落的管理。作为内政部长和印第安人事务专员局的顾问机构,这个委员会经常派人员去西部调查研究印第安部落的情况,监视保留区行政官员的胡作非为,并向有关机构提出改革建议。但是该委员会人手不足,调查研究时间亦有限,因而对监督、纠正保留区驻在官员的贪污和违法乱纪的现象没有起多大的作用。

“和平委员会”在完成视察西部的任务后,曾建议结束与印第安部落签订“条约”的作法,而专门为“条约”提供拨款的国会众议院也要求在决定印第安人事务方面有“同等的发言权”。[10] 在这种要求改革的形势下,国会于1871年通过了印第安人拨款法,其中附加条款规定,美国政府不再承认印第安部落是个签订条约的独立实体,而且它有权直接处理印第安人事务,无须取得部落的同意。[11] 这样,印第安人在法律上不再被视为异域人,通过签订“条约”来掠夺印第安人土地的方式也被废止了,但是美国政府却享有对保留区及其自然资源的直接控制权。它利用“拨款”方式便可任意掠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占有保留区的自然资源。从此,所有印第安人都必须受国会法律和总统行政法令的管辖。[12] 这个法案标志了美国对印第安人政策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是与美国同印第安人双方的实力消长有着密切关系的:建国初期,美国国力薄弱,而印第安部落为数众多,力量亦较雄厚,因而美国政府认为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承认印第安人社团的主权地位是必要的;可是到1870年,国内形势已有了重大变化:印第安部落的实力已日趋削弱,而美国的军事力量却大大增强。这就使得美国统治集团感到没有必要继续这种实践了。[13]

随着1871年印第安人拨款法的通过,美国政府也相应地改变了它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即采取征服与同化并行的政策。对所谓“桀骜不驯”和坚持反抗的印第安部落,美国军队继续进行了残酷的“讨伐”和镇压,因而不断地爆发双方的激战。据统计,仅在18691875年期间,政府军队与印第安人发生的激战在二百次以上,政府军队剿灭印第安人的手段非常野蛮残酷,可说是无所不用其极。1871年,担任印第安人事务专员的F·沃克将军就供认说:“我们对野蛮人(美国对印第安人的蔑称——作者)就象对野兽一样,不会涉及国家荣誉的问题。不管是战斗、逃跑还是使用诡计,那都只是个权宜之计的问题。”[14]  1875年以后,各保留区印第安人为保卫自身的生存而展开的反抗斗争,也是此起彼伏、连续不断的,其中除18751876年达科他保留区爆发的苏族人的战争中,美国“讨伐军”全部被歼、遭到可耻失败外,其他保留区印第安人的反抗斗争,终因武器装备的差异和军事力量的悬殊,都被镇压下去了。

在镇压印第安人反抗斗争的同时,美国政府加紧推行了一系列同化印第安人(即消除印第安人的特征使之美国化)的措施,以便把他们“从任意漫游的猎人和袭击者改造成为定居的、和平的、守法的和受政府保护的人们。”[15]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联邦政府拟定了同化印第安人的方案,预计需要二十五至三十年完成。这个方案由五个步骤构成,它们是: 第一,“印第安人要从狩猎转向农田耕种(后来又加上可供选择的牲畜饲养),以实现自给自足”,他们的“贪得欲望将在最后阶段由于私有财产制的采用而受到激励”。第二,印第安人要“与邪恶的、无耻的白种人隔离”,因为后者不仅会把自己的卑鄙作风传给他们,而且“欺骗、掠夺”以至“杀害他们”。第三,举办教育,“特别是各种体力劳动的教育。”第四,宣传基督教的信仰,“没有这种信仰,……考虑真正的文明是不可能的。”第五,“随着印第安公社所有制的逐渐进化”,建立“保护印第安人个人财产的法律体制”。[16]

为实现这一方案,联邦政府设有三级行政机构来贯彻执行同化印第安人的政策,它们是内政部印第安人事务专员局、地区主管机构和保留区驻在官员办事处。驻在官员是保留区内的主要行政官员,他的办事处一般是由秘书、医生、农业指导员和教师各一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在保留区贯彻执行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法令,管理部落财产和事务以及监督部落的美国化进程。这种美国化的进程是靠破除部落生活方式——如一夫多妻、土著宗教信仰、舞蹈和一切土著习俗等——来实现的。根据破除部落习俗(Detribalization)的要求,印第安人不得讲部落语言,穿土著服装,如有违反者,便受到扣发口粮的处罚。陆军部还在保留区修建了军事哨所,由“作好战斗准备的”步兵和骑兵驻扎,用以随时镇压顽抗的印第安人。

为了改变各级印第安人事务机构的官僚政治和贪污的现象,格兰特总统就职后曾试图起用教会人士,作为推行“和平政策”的代理人。但是,1877年后,政党分赃制又在印第安人事务机构中恢复了,贪污腐化和不称职的现象更加剧了。有位历史学家揭露、指控了这种现象,他写道:在1877年以后,大多数保留区驻在官员都是贪污的,他们的工作人员都是些“从未种过地的农业指导员、不会写字的秘书以及放荡不羁或太不称职以致不能在别的学校任教的教师”。[17]

联邦政府在推行同化印第安人的政策过程中,特别重视教育,把兴办教育看作是同化印第安人最重要的手段。美国内战后,联邦官员制定的保留区教育计划分为成年人教育和儿童教育两个方面:前者教给成年的印第安人种田、饲养牲畜和操持家务;后者侧重综合基础教育的训练和职业教育。不久,联邦官员认为成年人“顽固不化,不堪造就”,日益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印第安少年儿童的教育上,因为他们被认为是比他们的父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为了发展印第安少年儿童教育,国会为这项教育计划的拨款日增:1870年只有十四万美元,到1900年增加到近二百万美元。[18] 举办的印第安人学校有两类,一类是设在保留区的日校,另一类是在保留区以外办的寄宿学校。学制一般是四年到八年。在校期间,学生受军事训练的管理,不许讲本部落的语言,如有违反者,就要受到鞭打和扣发口粮的惩罚。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官员日益主张多办寄宿学校,因为它可以使印第安少年儿童长期脱离土著家庭环境的影响。为使印第安学生进一步接受白种人的文明,有些地方还实行“外出旅行制”(Outing system),即把已毕业的印第安学生分配到学校附近的农村白种人家庭寄住三年,在白人家主的指导下干些农活和家务劳动,作为他们劳动实习的任务。印第安人普遍不愿意他们的子女去寄宿学校学习,更不同意把他们毕业的子女分配到农村白种人家庭去实习。但是,保留区驻在官员往往不顾印第安人家长的抗议,硬把他们的子女拉到寄宿学校去或派到农村白种人家庭去实习,并对违抗指令的家长实行惩罚,甚至把他们关进监狱。这种强制性教育当然是非常不受欢迎的,而且也遭到了白人社会舆论的指责。对印第安学生来说,在寄宿学校攻读形同长期禁闭,甚至假期也不许回家探亲,因而学习情绪低落,精神异常沮丧。

美国同化印第安人的另一重要步骤就是“宗教改造”,联邦政府官员认为土著人皈依基督教是使他们美国化的必由之路。为了实行“宗教改造”,联邦政府一方面起用教会人士,由他们充任驻在官员或教师,以便他们利用公职进行传教活动;另方面力图根除印第安人原有的宗教及其影响,因为印第安人的宗教被认为是渗透到他们生活中的支配力量,并且是“保护部落制的堡垒”。[19] 但是,美国政府在保留区组织的传教活动是不成功的。首先,在保留区传教过程中,各教派之间的不和与争吵,特别是基督教与天主教之间的争吵,使土著居民感到困惑,因而它们的布道活动都不受欢迎。内兹帕西族首领约瑟夫就不允许传教士在保留区活动,他说:“他们(指各教派的传教士——作者)教我们为上帝事而彼此争吵,就象天主教徒同基督教徒间争吵那样。……我们可能同人们争吵,但我们从来没有为上帝事而争吵。我们不需要学习这些。”[20] 其次,各教派传教士都以轻蔑的态度对待印第安人的部落文化,公开谴责印第安人的服饰、长发、舞蹈、土著礼仪和一夫多妻制等,而且把所有这一切看成是“魔鬼的表现。”[21] 在传教士看来,只有迅速消灭印第安人的这些习俗和特征,才有利于基督教的传播。这种谴责和诬蔑自然引起了土著人极大的反感。其实,印第安人对宗教怀有深厚的感情,但他们是按自己的方式和思想方法行事的,而这是传教士们所不愿也不能理解的。所以,他们也同保留区的大多数教师一样,在促使印第安人美国化方面,遭到了不可避免的失败。

从印第安人的实际状况来看,保留区时期的经历使他们遭受的痛苦和灾难无异于、有时甚超过他们在“眼泪之路上”[22] 所受的折磨,因为无论从个人遭遇或从部落的衰颓来看,美国印第安人在十九世纪末期已面临毁灭的边缘,就连美国资产阶级社会学家和人种学家也不能不承认这一点。据统计,到1890年,美国印第安人的数目已从早先的一百五十万人锐减到少于二十五万人了。[23] 美国印第安人人口的大幅度减少是近代世界民族史上罕见的现象,也说明了美国征服和同化的政策给印第安人造成的灾难。

 

 

美国政府征服和同化印第安人政策的失败引起了社会舆论,特别是人道主义舆论的强烈谴责。人道主义者认为联邦政府迫使印第安人美国化的措施已告失败,残存下来的印第安部落仍然一心一意地坚持它们原有的生活方式。为了实现西部白种人与印第安人的和平共处,他们要求取消保留区,认为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唯一办法不是把他们看成是部落的成员,而是分别把他们看作个人,并且在土地分配方面实行个人所有制的原则下,引导他们从狩猎转向农业,训练他们履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促进他们与白种人的融合。这种改革的建议也得到了西部农场主、土地投机商和“寻求家园者”的支持,因为他们都力图在这种改革中“捞一把”,获得他们所渴望的土地。到八十年代末,西部适于耕种的大块土地已不多了,只有保留区内还有这样的土地,因此他们渴望在保留区实行按人分配土地后,获取剩下来的多余土地。

为了扩大这种舆论的影响,各地“印第安人之友”社团纷纷建立,其中主要有“印第安人保护委员会”、“印第安人权利协会”和“妇女界全国印第安人协会”等,它们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分支机构,出版了许多宣传鼓动性的刊物,要求政府改变对印第安人的政策。在这方面,著名女作家海伦·H·杰克逊发表的两部作品——《一个可耻的世纪》(1881年出版)和小说《雷蒙娜》(1884年出版)——产生了重要影响。前者是一部谴责政府对印第安人传统政策的控诉书,其中着重揭露了政府残害印第安人的一贯性和“独创性”。她写道:“翻阅印第安人历史的记录无论翻到哪里,都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每页和每年都有其邪恶的污点。一个部落的历史就是所有部落的历史,不同之处只是时间和地点的不同,但是无论是时间还是地点都不会对主要事实有什么影响:1880年科罗多拉出现的贪婪和不公正的现象同1830年佐治亚发生的情况是一样的。……现在美国政府不守诺言的手法是同过去一样的熟练,并且由于长期的实践而具有更多的独创性。”[24] 后者是一部描述西班牙人统治时期加利福尼亚印第安人的困苦处境的小说,内容有点象斯托夫人的《黑奴吁天录》,后来被拍成电影,风行一时,因而对公众的影响较大。这两部作品使广大读者充分认识到改革对印第安人政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这种要求改革的舆论压力下,联邦政府也不得不承认它同化印第安人政策的失败,仅凭教育和传教布道来同化印第安人并未收到什么效果,因此决定采用个人土地所有的分配制,即把土地分配给个人的办法,并力图把它与教育和传教活动结合起来,构成“改造印第安人的三部曲”。[25] 在联邦政府官员看来,自由处置地产的个人所有制将使印第安人个体化,进而成为促使他们自行实现美国化的动力。

在各方面都要求改革对印第安人政策的形势下,美国国会终于在1887年通过了道斯法案,其中主要规定是:(一)解散作为法律实体的印第安部落,把部落的土地分配给成员个人——每户家长一百六十英亩,每个独身成年人八十英亩;(二)联邦政府保有二十五年托管权,托管满期时,把土地所有权移交给个人并授予美国公民的资格;(三)分配土地给现有部落成员后,余下的保留区土地得向非印第安人定居者开放。[26]

根据这个法案,每个成年印第安人都能分得土地,但须经托管二十五年后,他才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取得美国公民的资格。对印第安人来说,这个法案的实施意味着他们已由“化外之民”变成美国“准公民”了。美国印第安人的法律地位这一变化尽管是纸面上的,但从印第安人一直遭受凌辱和迫害的整个历史来看,不能不说是一种进展。其实,这只是联邦政府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对印第安人的传统政策作出的必要调整,并且还把它保有二十五年的托管权解释为防止没有经验的土著人立即处理他们占有的土地,以免受骗上当。看来,这些好像都是为印第安人着想似的;实际上,这一法案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首先,这个土地分配制度实施后,那些贪婪的白种人更进一步大量夺取了印第安人的土地。以俄克拉何马地方为例,分配制度实施后,“五个文明的部落”在那里原有土地一千六百万英亩,在以后的二十年间却丧失了一千四百五十万英亩。[27] 其次,在分配土地过程中,分配给印第安人的几乎都是贫瘠的土地,而最好的土地的大部分则出售给白种人定居者。再次,即便印第安人侥幸分到较好的土地,由于他们缺乏土地所有权的经验和法律知识,往往为贪婪狡诈的白种人土地投机商所骗去。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印第安人既没有传统,也没有习惯来耕种他们所保有的土地,因而在相当长期间仍然一贫如洗,陷于痛苦和悲惨的境地。

 

 

                     (本文曾经发表在《兰州学刊》1986年第7期)



[1] 阿雷尔·M·吉布森,《从史前期到现在的美国印第安人》,列克星敦1980年版,第397页;参看迈克尔·多里斯,“美国法律和美国印第安人”,载《交流》,1982年第3期,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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